案件名称 | 南昌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南昌县赣江岸线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0〕第2016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1月29日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晓华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1MA35TKMXX7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 南昌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4月在南昌市西湖区占地建南昌县赣江岸线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经南昌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测量资料显示,该违法用地总面积为6273.13平方米(9.41亩,均为城市用地),其中建设用地829.02平方米(1.24亩),未利用地5444.11平方米(8.17亩),目前已建成停车场、道路及一栋一层砖混结构厕所。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经市自然资源西湖分局核实,该地块中5444.1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29.0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建设南昌县赣江岸线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停车场等配套设施非法占用的西湖区城市用地6273.13平方米; | |||||||
二、按占用未利用地5444.1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人民币38108.77元(叁万捌仟壹佰零捌元柒角柒分);按占用建设用地829.0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2487.06元(贰仟肆佰捌拾柒元零陆分),以上总计罚款40595.83元(肆万零伍佰玖拾伍元捌角叁分)。 | ||||||||
处理结果 | 执行到位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
处罚生效期 | 2021年1月29日 | 处罚截止期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