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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系列知识一百六十九期:《汽车三包规定》解读-第三章三包责任 第二十五条

2023-07-06 17:54:51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规定原文

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原则要求的规定。

一、更换车辆的相关要求

销售者要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同品牌同型号”指用于更换的新车和被更换的车辆的品牌和型号相同。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例如消费者购买的车辆配置为无天窗版本,而在符合更换条件进行更换时,因该款车型停产等原因,销售者处没有无天窗的车型而只有装备天窗的版本,可以为消费者更换天窗版本车辆,同时其他各方面配置均不低于原车。

二、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销售者应当首先按照本条规定,并根据消费者的意愿,对于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更换。

当销售者无法提供符合本条规定的更换产品(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或者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享有主张退货的权利。消费者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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