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阳) 4月7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公开征求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中针对申请准入的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作出具体要求。
图片来源:工信部官网
意见中提到,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满足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求,针对车辆的软件升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建立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监测服务平台,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生产企业还应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覆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车辆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依法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定重要数据目录,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除此之外,智能网联汽车应具有时间数据记录和自动驾驶数据存储功能,采集和记录的数据至少应包括驾驶自动化系统运行状态、驾驶员状态、行车环境信息、车辆控制信息等,并应满足相关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保证车辆发生事故时设备记录数据的完整性。
可以看出,意见中主要提及功能安全和信息安全,未来随着意见的实行,将更加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安全,有助于行业建立更加规范、完整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