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0月2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机动车喇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在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产品种类 | 样品总数 | 检验样品 | 备用样品 |
机动车喇叭 | 3个(对) | 2个(对) | 1个(对) |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分类 | |
A类a | B类b | ||||
1. | 一般要求 | 第3.1.1条 | 第3.2.5条 | ● | |
2. | 声压级 | 第3.1.2条 | 第3.2.6条 | ● | |
3. | 耐久性 | 第3.1.3条 | 第3.2.7条 | ● |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5742-2019《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2020年1月1日之前生产的执行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