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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关于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多收价款的问题解答

2020-09-01 17:17: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为解决基层执法疑惑,进一步规范价格执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于2020年6月制发《关于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程序有关问题的解答》,针对当前执法实践中两种“告知方式”进行了阐述。上海市采取“第一种告知方式”,结合现阶段基层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业务咨询,现就相关实务性操作介绍如下:

责令退款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41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6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限期退还的时间要求

现行有效的价格法律法规文件中,对责令退还期限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当前,执法实践要求坚持“合理把握”原则,一般为7日(含周末和节假日),可视情缩短或放宽。比如确定无法退款的,可以缩短至5日;确有退款可能性但需要时间的,遇较长节假日等可以放宽至10日,但最长一般不超过15日。

《责令退款通知书》制发流程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完成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进行听证的,或者经过陈述申辩、听证程序后,需要退还多收价款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据事先告知时确定的数额,制作《责令退款通知书》。

责令退款的具体操作步骤

第一,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退款相关文字表述如下(供参考):

经检查,你公司开展的“越夜越疯狂”促销活动(活动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06:30-24:00)中存在以下价格行为:

经营场所内的“8月22日越夜越疯狂折扣信息”公示牌标示:全场花生(特价商品除外)全场7.5折。但活动当日,销售5个品种的散装花生均按照标示的零售价格进行销售,未履行“全场7.5折”的价格承诺。其中,“花生”销售价格为9.98元/千克,销售金额为726.46元……上述品种散装花生,销售金额共计1766.59元,按照你公司的价格承诺,应收价款1324.95元,多收价款441.64元。

你公司以上价格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14条第4项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多收价款441.64元属于违法所得。

根据《价格法》第40条和第41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4项规定,考虑到你公司能够主动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从轻处罚能够起到教育作用,本机关拟责令你公司改正,限期退还多收价款441.64元,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予以没收;并拟处以883.2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拒不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本机关将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7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制发《责令退款通知书》,主要文字表述如下(供参考):

经查,你公司开展的“越夜越疯狂”促销活动(活动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06:30-24:00)中,销售5个品种的散装花生均按照标示的零售价格进行销售,未履行“全场花生(特价商品除外)全场7.5折”的价格承诺,销售金额共计1766.59元,违反了《价格法》第14条第4项的规定,存在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情形。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6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441.64元人民币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难以查找的,应当公告查找。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末退还的部分,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没收。消费者要求退还时,由你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进行退款情况复核。

该环节主要需调取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1.退差价公告和公告现场照片;

2.退款凭证、退款记录(如确有退款);

3.制作《询问笔录》,询问退款的具体操作过程,注意所列证据名称与实际相符,主要文字表述如下(供参考):

问:请介绍一下你公司是何时开始办理退差价的?

答:贵局至我公司进行检查后,公司管理层认真学习了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并立即展开全面自查和整改工作。2019年11月18日,我超市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了退差价公告,开始办理退差价手续。

问:你公司如何确定应接受退款的消费者的?退差价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公司要求,在“越夜越疯狂”促销活动(活动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06:30-24:00)当日购买“花生”……5个品种散装花生的消费者,可凭当日收银小票至服务台办理退差价。另外,因时间长没有保留收银小票的顾客可以先在本店登记,留下具体联系方式,公司根据顾客为本的原则,承诺全部积极的为其协商解决。

4、要求企业出具《退还多收价款情况说明》,落款处加盖企业公章,主要文字表述如下(供参考):

本公司已自2019年11月18日起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在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为消费者办理退差价手续,退还范围为:在“越夜越疯狂”促销活动(活动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06:30-24:00)当日购买“花生”……5个品种散装花生的消费者。

截至2019年11月28日,我公司应退价款441.64元,实退价款0元,无法退价款441.64元。

5、执法人员制作《退还多收价款复核报告》,落款处由执法人员签名,主要文字表述如下(供参考):

2019年12月8日,我们依法对某超市有限公司退还消费者(退还范围为:2019年8月22日06:30-24:00开展的“越夜越疯狂”促销活动当日销售的“花生”……5个品种散装花生)多收价款情况进行了复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当事人已自2019年11月18日起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在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为消费者办理退差价手续。

经复核,截至2019年11月28日,当事人应退价款441.64元,实退价款0元,未退价款441.64元。

上述退还事实,有退差价公告、公告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第四,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款相关文字表述如下(供参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9条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多收价款。难以查找多付价款消费者的,应当公告查找。经核实,你公司已自2019年11月18日起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为消费者办理退差价手续。截至2019年11月28日,你公司应退多收价款441.64元,实退多收价款0元,未退多收价款441.64元。

鉴于你公司能够主动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从轻处罚能够起到教育作用,依据《价格法》第40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和第16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对你公司退款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441.64元,予以没收;并作出罚款883.28元的行政处罚。

(作者系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 苑晟)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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