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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头盔价格上涨?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经营户进行突击检查

2020-05-21 23:06: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2020年7月1日起,《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随着新规的公布,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需求集中释放,扬州市电动车市场出现头盔货源紧张、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为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扬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部分电动车头盔经营户进行了突击检查。

本次检查,市区主要覆盖了汶河南路14家电动车经营户,各县(市、区)局同步开展检查活动。经检查,发现绝大多数销售头盔的商户未对头盔进行明码标价,部分商户的电动车也未明码标价或者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执法人员提醒各经营户: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坚决杜绝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等。

执法人员同时提醒消费者:市民在选购时,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车头盔,并仔细查看产品基本信息是否齐全,注意留存购物凭证,如发现有销售头盔价格违法行为的,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同时,对全市头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出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

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

各头盔经营企业: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新规的公布,近期我市部分地区的电动车市场出现头盔货源紧张、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为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头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限制生产销售数量,分割市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头盔价格监管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实存在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供稿: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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