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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细则发布

2020-05-06 16:42: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加强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要求做好2020年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台市监监函〔2020〕2号),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2020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细则。

一、主要任务

(一)依法查验被抽检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主体资格。

(二)依法查阅、复制被抽检人有关合同、发票、帐簿以及相关资料。

(三)从被抽检人销售柜台、门店、商场等待销商品中现场随机抽取所需样品,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检验报告,对销售违法行消防器材商品进行处理。

二、监测时间

2020年5月

三、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四、商品品种:农资化肥、农膜、农药等

五、抽样地点、数量

台州市辖区经营各类农资、化肥、农膜销售柜台、门店等15批次。

六、抽样规则

1、抽样方法

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经销单位的情况下,在经销单位存放合格待销商品的场所(销售柜台、卖场、商场等),从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货号的样本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必须经受检单位确认,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封样,且不允许调换。

A/化肥类:用采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深度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700g样品,当所抽样品总袋数不大于100包时,所取的产品总包数为3包,当所抽样品总袋数大于100包时,所取的产品总包数为5包,所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或缩分器将样品缩分至1500g,分装于二个清洁、干燥的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聚乙烯瓶或塑料袋中,贴上标签和封条,标签上注明抽样单号或抽样序号。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另一份为备样。

对装于5kg(或5L)以下容器的产品按随机采样方法,对同一生产批号、相同包装的产品随机抽取,所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将样品分为二份,贴上标签和封条,标签上注明抽样单号或抽样序号。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另一份为备样。

B/农膜:随机抽取膜一卷,膜外卷先剪去至少0.5米,确保外观无损伤,然后再剪下2±0.1米长样品三块分别卷取,其中两块为检验样,另一块为备样。

2、抽查产品范围和依据

序号

商品名称

执行标准

检验项目

每批次检验费用(元/批次)

抽样数量

买样费

1

化肥类

化肥类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GB /T 20412-2006钙镁磷肥、GB /T 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NY 525-2012有机肥料、GB/T 17420-1998、GB/T17419-1998、NY1107-2010、NY1428-2010、NY1429-2010叶面肥、GB/T 2440-2001尿素、GB/T 33804-2017农业用腐殖酸钾、HG/T 5334-2018黄腐酸钾、对应浙江省评价规则

 

化肥类:农业用腐殖酸钾:外观、可溶性腐殖酸含量、氧化钾(K2O)含量、水不溶物含量、钠(Na+)含量、pH(1:100倍稀释)、水分含量(H2O)、镉含量、铅含量、铬含量

黄腐酸钾:外观、矿物黄腐酸含量(以干基计)、氧化钾(K2O)含量(以干基计)、水不溶物含量(以干基计)、水分、pH值(1:100倍稀释)、粒度、生物黄腐酸含量(以干基计)、砷、汞、镉、铅、铬、标识

过磷酸钙:过磷酸钙:外观、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游离酸的质量分数、水分的质量分数、挥发性有机物;

钙镁磷肥:外观、有效五氧化二磷的质量分数、水分的质量分数、细度;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外观、有机质含量、总养分(N+P2O5+K2O)、酸碱度、粒度、氯离子;

有机肥料:外观、有机质含量(以干基计)、总养分(N+P2O5+K2O)(以干基计)、水分、酸碱度;

叶面肥:大量元素(N+P2O5+K2O)、微量元素(Fe,Mn,Cu,Zn.Mo,B)总量、水分、水不溶物、pH值。

农业用硫酸钾:外观、水溶性氧化钾的质量分数、硫的质量分数、氯离子的质量分数、游离酸的质量分数、粒度、标识

尿素外观、总氮(N) (以干基计)缩二脲、水(H2O)分、粒度、标识

1455

抽取样1500g,1000g为检验样500g为备样

实报实销

2

农膜

GB 13735-2017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 4455-2006  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浙江省评价规则

农膜类:棚膜:宽度偏差、厚度极限偏差及厚度平均偏差、外观、拉伸强度(纵、横向)、断裂伸长率(纵、横向)、直角撕裂强度(纵、横向)、透光率、雾度、初滴时间、流滴失效时间;

地膜:厚度、厚度偏差、宽度极限偏差、外观、拉伸负荷(纵、橫向)、断裂标称应变(纵、橫向)、直角撕裂负荷(纵、橫向);

 

1455

2±0.1米长样品三块分别卷取,其中两块为检验样,另一块为备样

实报实销

3

农药

农药类:GB 20682-2006杀扑磷原药、GB 20683-2006苯磺隆原药

 

农药类:杀扑磷原药:外观、杀扑磷质量分数、水分、酸度(以H2SO4计)、丙酮不溶物质量分数、标志、标签、包装;苯磺隆原药:外观、苯磺隆质量分数、甲磺隆质量分数、水分、pH值范围、标志、标签、包装

 

1455

检2包备1包

实报实销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农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细则》

在实际抽样中:A、产品采用企业标准必须让企业在7天内提供企业标准;

B、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其他

所抽样检验样品(需购买)、备用样品均应采用防拆措施进行封样,并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抽样章)的封条,抽样人员(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和被抽样销售代表在封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测样品应由抽样机构带回送达检验机构确认检验,备样可存放于当地市监部门或封存于被抽检单位处。如备样封存于被抽检单位处,被抽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被抽检单位放弃复检的权利。

七、判定原则

7.1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各商品相关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及上述未提及但现行有效的其它相关标准进行抽查检验,对所定的抽查检验项目进行综合判定,并作出结果认定。

7.2结论判定:

检验报告应当明确检验结论。检验结果的判定分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不合格”、和“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三类。

八、异议处理及复检

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对判定的不合格商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被抽检人应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承检单位在收到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复检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复检。

对不合格样品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需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原因,经同意后,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不支付或逾期支付复检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检权利。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或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九、工作要求

1、抽样要求。承检单位应按此方案做好抽样检验、信息统计和反馈等工作;合理分配样品分布,确保抽检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

2、检验要求。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查规范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商品,承检单位要迅速将相关信息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处理,防止危害扩大。

3、报告送达要求。检测结果经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承检机构根据任务下达部门要求,按期完成文件寄送、信息录入、材料报送等工作。

4、信息管理要求。抽查信息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抽检前以及检验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测及样品检测信息;未经批准和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检验信息。

5、样品处理要求:本次农资类产品所有检验项目都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4月2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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