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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法定检验不应被视作中介服务

2020-08-21 10:23:10 中国质量报

□ 王成竹 谭明波 蓝 麒

近年来,在各地推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改革和业务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多种方案和模式,取得了很多经验,也产生一些困惑。特别是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力度不断加大,在个别地方将特种设备法定检验中的监督检验也定义为中介服务,引起行业内广泛讨论。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混淆了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定位,有必要予以澄清和明确,避免由于概念的模糊,造成改革的混乱。

一、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是企业独立性的法律义务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提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从字面理解,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特别是监督检验,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存在较大关联性,貌似属于清理的范围,既是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也符合有偿服务的事项类型,但事实并非如此。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并在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分别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作出单独规定,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指出,“型式试验与监督检验不作为生产单位许可取证的前置条件”。由此可见,特种设备法定检验不是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受理时要求申请人委托的检验,这种法定检验是独立于行政许可的企业的法律义务,而非从属于相关行政许可或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因此不应纳入行政许可中介服务范畴。

二、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是强制性的技术监督

从历史发展看,特种设备检验伴随着安全监察共同发展,经历了由“监检合一”到“双轨制”的转变,现主要由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公共利益履行的一种监督职责,而非一种自愿性的市场行为。

从本质属性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是依法开展的强制性检验,与受企业委托开展的自愿性检验有着本质区别,是一种公共服务,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行为的目的是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其目的是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立法本意看,《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说明和释义中明确指出,“特种设备检验是一种技术性的监督,是一种法定的、验证性的工作,具有强制性和行政性。检验机构作为法定检验机构,是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性质的机构开展工作,其设立应当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达到合理布局”。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电梯改革试点文件,再次强调“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由此可见,特种设备检验是一项法律规定的、由公益性检验机构为主承担的技术监督工作,并不是市场交易行为,更不是居间性质的中介服务。

三、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公益事业

特种设备检验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也决定了该组织的目标是承担公益使命,而不是参与市场竞争、谋求利润,肩负的责任是代表政府监督企业的生产安全,更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不能偏离保安全、促发展的初心使命。而中介服务主要是指由市场主体为交易活动提供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行为的总称。世界各国对于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的领域,大多由政府或非营利性组织承担。

众所周知,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公共安全的公共性决定了安全保障的公益性,公共安全不是某个用户、某个企业自己的事。特种设备事故会伤害到不特定的“无关方”。特种设备法定检验从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等各个环节进行技术检查,旨在及时发现不合格设备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我国社会公共安全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每年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超过200万个,如果按照“海恩里希法则”估算,相当于避免了近20万起轻伤或故障、近万起重伤和死亡事故,给企业和社会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数额巨大。

特种设备检验事关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福祉。特别是经历了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和影响,面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新要求,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特检战线责任更加重大,使命更加光荣,坚守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技术监督和公益服务属性显得更为重要。(作者单位:中国特检院)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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