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5号)。
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5号)
关于对鲍官森销售的“豆面”抽检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0331082305832874;产品名称:豆面;抽样日期:2020年9月24日;不合格项目:柠檬黄;被抽样单位:鲍官森;被抽样单位地址:临海市沿江镇下岙村157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0月30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F202323)并告知其享有复检权利。同时责令对该批豆面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4月,当事人从一上门送豆面处购买豆面20斤,进价5.8元/斤,当场支付116元。2020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不合格批次豆面14斤,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豆面时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也未索要购进票据。当事人购进上述豆面后放在自己小食杂店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后未在上述豆面中添加柠檬黄。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2元;2、处以罚款3500元整,上缴国库;3、没收库存的不合格豆面14斤。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2、给予警告。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称其在购进和销售豆面过程中未添加过柠檬黄等相关物质,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留存相关购买凭证,导致来源无法确定,我局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销售的产品能够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