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8号)。
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8号)
关于对向春杰销售的饺子皮、扁食皮抽检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0331000313232056;产品名称:饺子皮;抽样日期:2020年9月24日;检验结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向春杰;被抽样单位地址:临海市括苍镇张家渡村观象路22号。
抽样单编号:DC20331000313232057;产品名称:扁食皮;生产日期:2020年9月24日;检验结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向春杰;被抽样单位地址:临海市括苍镇张家渡村观象路22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0月30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F20203272、F20203272)并告知其享有复检权利。同时责令对该批饺子皮、皮食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0年9月24日共生产5kg饺子皮,售价为6元/kg,除当天被抽检的2kg,剩下的于当天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0年9月24日共生产2.5kg扁食皮,售价为6元/kg,除当天被抽检的2.4kg,剩下的于当天全部售出。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现已移送公安局依法查处。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排查,由于天气炎热,当事人就通过向面制品里添加苯甲酸钠来防止面制品腐败。现已要求当事人不得在任何时候向面制品内添加苯甲酸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