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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11-11 17:35: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1月6日,四川省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马尔康九洲大润发超市销售的标称雅安市名山区香满堂茶厂生产的“茉莉花茶(蒙山茉莉花茶)”、标称由芦山县海悦巴山瓶罐装水生产基地生产的“古洞活泉山泉水”以及雅安市名山区高记电器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名山高记山泉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蓝极雪)”、“包装饮用水(珍珠泉)”。

通告原文: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9号)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3号)、《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8号)、《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9号)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马尔康九洲大润发超市销售的标称雅安市名山区香满堂茶厂生产的“茉莉花茶(蒙山茉莉花茶)”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省局2020年第33号公告通报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4257;食品名称:茉莉花茶(蒙山茉莉花茶);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0-04-11;被抽样单位:马尔康九洲大润发超市;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雅安市名山区香满堂茶厂。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名山区局”)于2020年7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名山区局于2020年8月21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因茶叶鲜叶农药残留导致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名山区局责令雅安市名山区香满堂茶厂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加强原料验收及出厂检验,确保产品安全。

名山区局已于2020年8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生产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标称由芦山县海悦巴山瓶罐装水生产基地生产的“古洞活泉山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省局2020年第38号公告通报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5169;食品名称:古洞活泉山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06-29;被抽样单位:芦山县海悦巴山瓶罐装水生产基地;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芦山县局”)于2020年7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芦山县局于2020年10月27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芦山县海悦巴山瓶罐装水生产基地在生产上述批次产品时因人为操作不当,致使设备中残留的废水对生产的桶装水造成污染。芦山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规范设备操作流程,杜绝同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雅安市名山区高记电器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名山高记山泉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蓝极雪)”、“包装饮用水(珍珠泉)”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省局2020年第39号公告通报我市2批次雅安市名山区高记电器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名山高记山泉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蓝极雪)”(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5208;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06-28;)、“包装饮用水(珍珠泉)”(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5209;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06-28;)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因该门店是雅安市名山区高记山泉水厂的包装饮用水中转点,我局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名山区局于2020年8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名山区局于2020年10月23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357元(大写:叁佰伍拾柒元整);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名山高记山泉水厂因过程控制不严、未及时更换过滤材料导致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名山区局责令当事人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加强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学习,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定期更换滤材滤芯,定期对生产工具进行消毒保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稳定。

名山高记山泉水厂已按监管要求对生产工艺进行整改,并于2020年10月23日向名山区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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