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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10-16 22:34: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0月15日,浙江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6期)。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6期) 

2020年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监督抽检中,发现温州市溢香厅国际宴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鲜鸡肉、海蜇丝抽检不合格。(样品名称:海蜇丝,“铝的残留量”为836mg/kg,不符合GB2760“铝的残留量≤500mg/kg(以即食海蜇中Al计)”的要求;样品名称:鲜鸡肉,含有“尼卡巴嗪”,含量1080,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溢香厅国际宴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鲜鸡肉、海蜇丝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海蜇丝,“铝的残留量”为836mg/kg,不符合GB2760“铝的残留量≤500mg/kg(以即食海蜇中Al计)”的要求;

样品名称:鲜鸡肉,含有“尼卡巴嗪”,含量1080,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鸡肉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于处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蜇丝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5元,2、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计20034.5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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