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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绍兴店制售不合格手工青团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0-05-25 22:12:55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绍兴店制售不合格手工青团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SC20330001009930178

样品名称

手工青团

生产日期

2020-03-17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绍兴店

检验结论

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0-03-3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0-03-31

(二)餐饮环节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自制数量:(
21公斤),货值(966元);已销售数量:(15.3公斤),库存(未销售)数量:(5.7公斤)。
  (2)封存库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未完全召回的原因:
未登记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剩余未销售都报损了。

原因排查

不明原因。

行政处罚

(1)于(2020年4月8日)立案,(2020年5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3)已于(2020年5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0〕110号。具体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3.8元; 2、罚款100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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