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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市越城区绪国食品经营部销售问题食品艾糕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0-05-19 22:19:1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

关于绍兴市越城区绪国食品经营部销售问题食品艾糕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绪国食品经营部销售问题食品艾糕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问题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SC20330003009930215

样品名称

艾糕

购进日期

2020-03-19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绍兴市越城区绪国食品经营部

问题项目

柠檬黄,亮蓝。

检验机构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0-04-02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0-04-07

(二)经营环节

收到问题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
2.5公斤),货值(35元);已销售数量:(2.5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库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未完全召回的原因:市场摊位,
零售完毕,没有记录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不明原因。

行政处罚

(1)于(2020年4月7日)立案,(2020年4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3)已于(2020年4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0〕92号。具体处罚:警告

.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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