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20号,涉及广西南宁许大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广西南宁许大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718895392F(1-1)
住所:南宁市振华路25号叫2#生产车间及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许菲妮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要求,2020年8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派出抽样人员对当事人承租桂林市逛街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逛街街公司)货柜销售的井甜加厚航空杯进行监督抽查,其中负重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18006.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Q20-T01045)。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逛街街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询问通知书(桂林市监询〔2020〕5-19号)。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逛街街公司经理陈洪和当事人桂林区域负责人罗礼进行询问调查。查明系当事人承租逛街街公司专柜销售的井甜加厚航空杯,当事人对此事全权负责处理,与逛街街公司无关。当事人对检验检测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本局于2020年11月26日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已查明,当事人经销的井甜加厚航空杯(标称生产单位:南宁市玉龙泡沫制品厂,生产日期:2020年04月05日,规格型号:100只装,170ml),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井甜加厚航空杯数量***包(每包***只),进货价***元/包,当事人为了配合逛街街公司做引流按***元/包销售,已销售***包,货值金额***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1份;
证据(2):南宁许大姐公司和逛街街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罗礼、陈洪身份证的复印件共9份;
证据(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2份;
证据(4):逛街街公司提供的验收产品入库记录复印件共1份。
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2021年1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桂市市监罚告字[2020]3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井甜加厚航空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30日内改正;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罚款贰佰元(¥:2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没款缴到相应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