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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缉违字﹝2020﹞15号)

2020-09-16 09:48: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9月15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缉违字﹝202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缉违字﹝2020﹞15号

当事人: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路西

法定代表人:费春印

海关代码:2107960334

当事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PLC系统12个,申报商品编号8537101101,对应关税率3%、增值税率13%,申报价格CIF1405000美元,报关单号222520191000090834。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537101190,对应关税率5%、增值税率13%。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的货物价值人民币11185955.3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13065.8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的产品简介、hscode.net查询结果截屏、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2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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