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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海外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40号)

2020-09-16 09:57: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9月15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海外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40号

当事人:上海海外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张杨路158号1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华

海关代码:3122210096

当事人:长春润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215栋203室

法定代表人:于艳娟

海关代码:2201968066

长春润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消费使用单位)委托上海海外进出口有限公司(境内收货人),于2019年4月1日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乙烯(再生料)20770千克,申报价格C&F1557750日本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100090,报关单号222520191000082545。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9159090.0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上海海外进出口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长春润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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