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丽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丽关缉违字〔2020〕0008号)

2020-08-05 21:36: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4日,杭州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丽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丽关缉违字〔2020〕0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丽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丽关缉违字〔2020〕0008号)

当事人:缙云县盛达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519459618

经查,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12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烫画 机、烫面机、压花机共计6476台,申报的商品编号为“8443399000”。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 ,上述商品实际均应归入“8443198000”,当事人单位商品编号申报错误。上述申报错误影响 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合同、发票、出库单、增值税发票、商品使用说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稽查通知书、稽查事项审批表、稽查科案件线索情况介绍、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 ,查问笔录、当事人违规记录查询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7月30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北京市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不断提供 ...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夏 ...

  • 山东省无棣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医疗 ...

  • 河北省永清县龙虎庄乡大力发展设施农 ...

  • 决战决胜 脱贫攻坚(公益广告202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