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4日,杭州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丽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丽关缉违字〔2020〕0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丽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丽关缉违字〔2020〕0008号)
当事人:缙云县盛达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519459618
经查,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12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烫画 机、烫面机、压花机共计6476台,申报的商品编号为“8443399000”。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 ,上述商品实际均应归入“8443198000”,当事人单位商品编号申报错误。上述申报错误影响 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合同、发票、出库单、增值税发票、商品使用说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稽查通知书、稽查事项审批表、稽查科案件线索情况介绍、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 ,查问笔录、当事人违规记录查询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