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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西玉林市和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7-24 09:30: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广西玉林市和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分简〔2020〕11号

当事人:广西玉林市和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900MA5KCY9C8J

地址:玉林市金港路388号中药港14幢2层229号、玉林市玉州区站前路10号玉林市坤泰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03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兵

执法人员:刘功诚,执法证号:桂K201902286

执法人员:张兆贵,执法证号:桂K201901347

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未严格审核中药材供货方的资质,未能提供供货方合法性审核记录,未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未向供货方索取发票;2、2020年5月6日变更仓库地址,但未进行专项内审;3、未组织开展2019年年度质量风险评估工作;4、未开展2019年年度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工作;5、未制定2020年年度培训计划,未开展相关培训;6、质量负责人、质管部长未进行2020年健康检查;7、委托玉林市宏拓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药品,签订有货物运输协议,但未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无委托运输记录;8、验收员不熟悉岗位职责,未能按职责开展工作;9、未对库房温湿度监测数据采用安全的方式按日备份。

当事人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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