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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7-23 17:02: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美丽城镇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新时代美丽城镇的决策部署,强化工作导向,确保工作实效,现将《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城乡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美丽城镇建设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9〕52号)精神,为强化工作导向,确保工作实效,对市、县(市、区)美丽城镇建设工作开展考核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各设区市;

2.有关县(市、区)。

二、考核时间

每年12月由省美丽城镇办组织对各设区市、有关县(市、区)当年度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对设区市考核

1.考核内容

设区市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包括组织制度、政策保障、督查指导、工作推进、信息宣传和考核加、扣分项,详见设区市考核细则(附件1)。其中,工作推进包括57项重点任务指标,由省级有关单位按照设区市重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2.考核程序

由设区市开展自查,省美丽城镇办组织考核。

3.报送材料

(1)提请省级考核的书面文件;

(2)当年度美丽城镇建设工作总结;

(3)考核细则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县(市、区)考核

1.考核内容

县(市、区)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包括组织制度、政策保障、督查指导、工作推进、信息宣传和考核加、扣分项,详见县(市、区)考核细则(附件2)。其中,工作推进包括57项重点任务指标,由设区市美丽城镇办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县(市、区)重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2.考核程序

由县(市、区)开展自查,设区市进行核查,省美丽城镇办组织考核。

3.报送材料

(1)提请省级考核的书面文件;

(2)当年度美丽城镇建设工作总结;

(3)考核细则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4)设区市核查汇总表。

四、考核评定

考核分值设置为基本分100分、加分项10分和扣分项10分。省美丽城镇办根据各设区市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得分情况,综合评定优秀设区市;由设区市按20%的比例推荐优秀名额,省美丽城镇办进行审核,综合评定优秀县(市、区)。评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发文通报。

五、其它

(一)本办法由省美丽城镇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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