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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梅氏药业)

2020-07-15 22:28: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西玉林梅氏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900MA5KC71C3F

住所:玉林市中药港F块地一中药材市场二期第3幢26、28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雪杰 

执法人员:刘功诚,执法证号:桂K201902286

执法人员:刘晓丹,执法证号:桂K201901353

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如:六神曲(批号:20190409,贮藏条件:阴凉干燥处,防虫蛀防潮)存放在中药饮片常温库;2、不按规定区域放置药品,如:二楼中药饮片常温库退货区放有合格品续断片(批号:191201)、验收区放有合格品威灵仙(批号:200301)和熟地黄(批号:200304),办公区地面放有准备发往桂平市金田中心卫生院的延胡索(200201)、蛇床子(190801)等43个品种中药饮片;3、未对外包装破损的药品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如:三楼中药饮片阴凉库堆放有已验收入库的三七粉(批号:190101),外包装纸箱破损,验收员未开箱验收;4、未按要求开展人员年度培训工作;5、未按要求定期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工作;6、未按要求开展2019年风险评估工作;7、未按要求对温湿度监测数据进行按日备份,检查时温湿度监测记录备份到2020年7月5日;8、人员培训不到位,未能正确理解并履行岗位职责,如:查看了2020年5月的二楼中药饮片常温库温湿度探头3(3)的监测数据,5月1日当天湿度超限(77.57%),未见养护员采取措施。

当事人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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