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缺陷产品”中“财产安全”的思考

2020-11-04 10:40:29 产品安全与召回

2020年中国A股跌宕起伏,一旦没有及时将收益落袋就要体验一次“过山车”。近日,一朋友向笔者抱怨,由于手机不时出现自动关机,导致他没有及时完成交易,损失了一笔钱。他认为自己的手机可能存在缺陷,理由是影响了自己的财产安全。笔者不禁陷入联想,如果朋友的手机自动关机问题不是个案,厂家是否应该召回并作出赔偿?

这涉及“缺陷”定义中除了人身安全之外,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概念——“财产安全”。如何去界定“财产安全”?笔者依据其判定难易的程度,由浅显到复杂,将其分为以下三个层级:

一是财产直接损失,也是最易判断的。如保险柜未能确保财产安全、汽车门锁失灵导致财产失窃等,以及新能源汽车自燃引发车内财产损失、殃及周围车辆。但这里有个疑问,新能源汽车本身是否属于“财产安全”范畴之内?召回管理业内人士都知道,“财产安全”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追本溯源,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里将其定义为“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然而,在《民法典》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却没有明确表述,导致概念不尽一致,理解会有偏差。

二是由于信息安全造成的用户隐私泄露。近几年,汽车在智能化、网联化、电动化中的技术变革,导致信息安全问题愈发突显。宝马数字服务系统漏洞、特斯拉远程入侵、尼桑LEAF汽车API泄露等事件的发生,也在持续地提醒着生产企业: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除了主动安全、智能安全和功能安全之外,信息安全同样会成为“阿喀琉斯之踵”。美国前国家安全局局长、首任网络司令部司令基思·亚历山大曾说过,“世界上只有两种网络,一种是已经被攻破的网络,一种是还不知道自己被攻破的网络。”

三是财产间接损失,也是最不易判断的。在运用《民法典》以及《产品质量法》进行产品责任归责时,需要判断损害事实和产品缺陷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其性质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一般很难将其归结为与产品缺陷有关。况且,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触发缺陷的另外两个条件,即手机自动关机与设计制造有关、批次性的产品都有这个问题。在此过程中,还涉及缺陷和财产损害的鉴定等问题,跨度很大,难度不小。

综上,关于财产安全问题,需要持续关注和研究,尤其是信息安全问题。在9月举行的第二届世界新能源大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提到要将软件技术纳入召回范围,而在十一长假过后,已经有部分车企,包括造车新势力企业,由于软件问题而实施召回行动,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在智能汽车行业腾飞前,必须系上“召回”这根“安全带”。我们常说,生活处于质量堤坝之后,而安全永远应该跑在速度前面。(文/徐旻) 

本文刊登于《产品安全与召回》2020年10月刊——视点栏目。

(责任编辑: 李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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