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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第二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2022-07-26 16:41:37 广东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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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利用保健食品诈骗老年人犯罪

——叶友健等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起,被告人叶友健、林彩英等28人先后在广州市各区街巷设立多间门店,利用在门店销售五谷杂粮等“绿色食品”为幌子,吸引老年客户办理会员卡并收集其家庭、经济、疾病等信息,组织老年人外出旅游,举办“养生保健”讲座,利用假冒的“专家”“医生”“营养师”按事先收集的信息为老年人“诊病”,通过夸大老年人病情、渲染保健食品稀缺性及治疗功效等方式,以市场价10倍甚至更高的价格销售保健食品,骗取以老年人为主的320名被害人共计152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叶友健、林彩英纠合其他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叶友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林彩英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追缴犯罪所得退赔各被害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重视健康、需要关怀的心理,以温情博取信任和收集信息后,以组织免费旅游、讲座为幌子,再假扮专业人士通过夸大病情、夸大保健食品功效等连环套路,一步步诱骗老年人落入其精心布下的销售陷阱,骗取老年人财物。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利用保健食品诈骗老年人犯罪,维护老年人身心健康,守护老年人“钱袋子”。

严惩以高息借款为名诈骗老年人犯罪

——廖翠萍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廖翠萍在其经营的书店已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且本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与政府单位有合作订单、购买书本需要资金周转、书店扩大业务、投资人脸识别设备等理由,以月息3分至1角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骗取77名被害人借款319笔共计1621.4万元,其中绝大部分被害人为老年人。所骗款项被廖翠萍用于归还高利贷及日常开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54.3万元。

二、裁判结果

兴宁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廖翠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廖翠萍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以高息“借款”为诱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引诱防骗意识能力较弱的老年人出借款项,给众多老年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以老年人为对象、以高息“借款”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严惩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老年人犯罪

——莫彬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莫彬在英德市某镇,冒充省扶贫办工作人员“黄局长”及包工头等角色,以办理国家扶贫工作为由,虚构能帮助购买“老人扶贫基金”“扶贫社保”“扶贫房”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黎某某等4名老年人共计33.6万元;通过虚构认识上级扶贫办领导,能争取扶贫经费建设文化室、饭堂等事实,多次利用收取项目启动资金、押金、路费等理由,骗取该镇村民小组集体经费42.1万元。

二、裁判结果

英德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莫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莫彬以养老名义骗取多名老年人,情节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莫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诈骗罪判处莫彬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办理国家扶贫工作为由,虚构帮助购买“老人扶贫基金”“扶贫社保”等名目,多次骗取农村老年人的积蓄钱财,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性质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老年人犯罪行为,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依法整治商品房销售欺诈老年人行为

——陈某某与某养老产业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陈某某收到某养老产业公司派发的宣传单,宣传内容为“投资养老,定选西关”“首个一站式养老综合配套公寓”“养老无忧,十年即回本”等,某养老产业公司承诺采取售后返租养老公寓的方式,十年收回成本,随后双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协议,约定以总价63.4万元购买涉案商铺。后陈某某根据某养老产业公司要求向某养老投资公司支付定金、购房款等36万元,但某养老产业公司未依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养老公寓项目亦因消防申请未获批准而不能实现。陈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不动产买卖合同》等协议,某养老产业公司等返还款项。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某与某养老产业公司虽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等协议,但涉案商铺产权人为叶某某,且某养老产业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叶某某在签订合同前同意或签订合同后追认将涉案商铺出售给陈某某,亦无证据证明叶某某已收到购房款。现陈某某至今未收楼和取得涉案不动产产权证,其要求解除与某养老产业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并退还购房款,应予以支持。故判决确认涉案《不动产买卖合同》等协议解除,某养老产业公司等向陈某某返还购房款项36万元。

三、典型意义

依法整治商品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诈问题,是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本案依法确认涉诈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支持老年人取回购房款,向社会传递出坚决抵制打着“养老”旗号诱骗老年人“投资”“理财”行为,守护好老百姓“养老钱”的强烈信号。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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