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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李志强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

2021-03-09 17:34: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秦海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职业打假人”发展速度极快,其从最初的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逐渐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角色,从一开始单纯的消费维权转变为牟取高额赔偿回报,欺骗性与危害性并存,弊端逐渐显现,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山西省委副主委、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志强认为,目前之所以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是相关立法不完备。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概念过于简单,没有将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

为此李志强建议,尽快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正常消费行为之外。适时出台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与正常消费者作出明确界定。也可针对专门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明确其行为作为普通民事合同行为,受《民法典》调整,而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明确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意味着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合同的一方,而非法定意义上的消费者,其投诉完全可以按合同违约退货退款处理。

李志强建议,还应该建立司法、公安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在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中,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常常游走在法律边缘。行政和司法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定性不一,有的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构成治安、刑事案件,可能涉嫌黑恶势力,而行政机关取证手段不足,公安机关查办此类案件又关注度不够。对于利用职业打假这种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的负能量社会现象,从新闻舆论、意识形态到执法、司法、公安,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应放任其无序发展,更不能寄希望于这种势力可以真的打假,我们绝不能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维护公共利益,整治打击职业打假行为,要有理有据,依法推进,观点鲜明,态度坚决。应当尽快针对职业打假类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恶意申请、敲诈勒索、缠讼滥诉行为,建立较为统一的联动整治机制,建立共享的负面行为人黑名单,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漫延行为。要适时借助行政执法和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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