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某龙舌兰风味配制酒”产品,瓶身标签上标注“TEQUILA”字样。经查,涉案酒不符合“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标签上标注“TEQUILA”字样与“Tequila”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似,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导致混淆;另查明,当事人组织人员对网店销售的涉案酒进行刷单,用虚假的销售状况进行商业宣传,对消费者产生欺骗和误导。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涉案知识产权】
1、“Tequila”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是特其拉管理委员会,地址位于墨西哥,专用权期限自2006年7月14日起续展至2026年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龙舌兰的酒精饮料;龙舌兰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2、原质检总局于2014年11月3日批准对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该产品是一种地区性的酒精饮料,从蓝色韦伯龙舌兰的头中榨取汁液后发酵蒸馏而得,蓝色韦伯龙舌兰是唯一被允许授权用于生产龙舌兰酒的品种,只允许在墨西哥规定的区域种植和收割,具有产地唯一性和原料唯一性。
【以案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案件警示】
有些企业生产“某地龙舌兰酒”“龙舌兰风味”“龙舌兰类型”等名称的酒,使用了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证明商标,虽标注了真实产地,但其本质还是利用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打开市场销路,仍属于“搭便车”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极易误导相关公众。有些酒类经销商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商品未进到全面审查义务,虽不是涉案商品的生产者,但销售侵权商品仍构成侵权行为。在此,警示酒类经营者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否则一旦构成侵权行为,不仅会对经营声誉造成影响,还将面临被没收产品、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经济处罚,严重者甚至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谢明洁 韩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