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

2024-04-16 10:41: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预包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现就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发布公告如下:

一、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应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保证其位置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

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

四、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六、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

七、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同时标注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以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到期日。

八、改进喷码、打印等日期标注技术和设备,确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内容持久清晰。

(供稿: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书写新时代辉 ...

  • 重庆武隆中国石化华东油气分公司常压 ...

  • 江苏省秦山岛东部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 ...

  • 探店岚图汽车:销售服务热情周到 试 ...

  • 广东珠海市质计所举办黄金珠宝实验室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