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水电气转供价格行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价格法》《电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广东省肇庆市市场监管局现对水电气转供环节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
对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水电气价格,全市各转供收费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不得提高终端用户水电气价格标准。各转供收费主体应积极将水电气价格标准纳入物业租赁合同,做好明码标价。对国家出台的有关价格优惠政策,不得截留政策红利,确保国家政策在全市及时、有效落实到位。
(二)不得通过加价等方式违法获利
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妥善处理公共部位、公用设施使用水电气及损耗问题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转供收费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
二、法律责任
(一)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水电气转供收费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对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转供电收费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进行查处: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的水电气转供收费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通告发出后,各水电气转供收费主体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水电气价格行为的自查自纠,并在2024年4月30日前自行完成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予以曝光。
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共治,及时举报水电气转供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热线:12345、12315。
(供稿:广东省肇庆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