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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4-04-03 17:46:12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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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维护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和教育作用,督促食品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现公布3起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1.新余市渝水区某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4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余市渝水区某幼儿园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厨房操作台上有一壶已开封使用且超过保质期的恒顺®中华老字号恒顺陈醋,截至当日已超过保质期95天。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2.仙女湖区某便利超市店(江西某学院校内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0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仙女湖区某便利超市店经营的优质天然饮用水(由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0月08日生产)进行监督抽检。该样品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3.新余高新区某百货店(江西新余某技工学校校内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9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山泉包装饮用(天然)水(由宜春市某有限公司2023年10月6日生产)进行监督抽检。该样品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下一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对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加强执法稽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办一起,震慑一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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