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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失误下单两辆同品牌新能源车,无锡市江阴市消保委助解决定金难题|成功案例

2024-04-03 12:54:41 长三角消保委联盟

案情简介

国产某知名品牌新能源车因其卓越的技术及良好的口碑在市场持续走俏,受到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周女士对此也是心仪已久。近日,周女士在江阴市知名品牌新能源车甲店预付了2000元定金后,隔日又在该知名品牌新能源车乙店下单预购了同一款车型。周女士谜一样的操作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周女士向江阴市消保委高新区分会投诉甲店,要求退还2000元定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高新区消保委迅速进行了情况核实。周女士确实是先在甲店看中了一款新能源车,并在官网下单,预付2000元定金,该订单明确写明2000元属于定金性质。鬼使神差的是,周女士第二天又被闺蜜拉去该新能源车乙店看车,同样的车型又在乙店下单2000元定金。周女士的这波操作,实在是给自己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经交谈得知,周女士以为在甲店预付的是订金,是可以退的,碍于闺蜜的面子,又去乙店定了一辆。考虑到甲乙两店同属新能源车公司系统,是否存在回旋余地?

分会工作人员于是和辖区里的甲店负责人沟通协商,请求甲店负责人和乙店对接相关情况,说明事情的原委。经多方互动协调,甲乙两店及周女士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周女士仍旧在甲店完成实际购车,乙店2000元定金转换成车款,这个调解结果三方皆大欢喜。

案例评析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店完全具备交车履约能力,周女士属于单方面违约,无权要求甲店返还2000元定金。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触发的法律效果却天差地别,消费者在签订合约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仔细,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差别,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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