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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3·15”|江苏省昆山市2023年度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暨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上)

2024-03-15 10:03:42 昆山市场监督管理

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2023年度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暨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花桥某公司物业服务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2日起,昆山市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某小区业主举报,反映开发商苏州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及售楼处的宣传内容存在虚假。经查,该小区从一楼、三楼空中花园及地库均可入户,小区交付时未安装人脸识别门禁设备,但却在售楼处显示屏、墙体广告物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发布“Face ID”“面部识别系统”“云Message触摸查询屏”“最先进的智能化系统”“增加儿童上下学实时抓拍,通过网络及时反馈给家长,以及特需老人的定位追踪设施”等宣传内容,均查无实据。

[查处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罚款处罚。

[案件启示]

受经济形势影响,房地产引发的群诉问题日益增加,此类问题多涉及物业服务、房产营销等,如何根据举报线索在职责范围内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案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案例二

周市某公司建材销售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9日,某消费者至周市某公司店内就室内装修材料使用的问题进行沟通,在选择室内地漏品牌时,该公司表示“地漏我们都是防臭地漏,都是潜水艇的防臭地漏”(消费者提供录音),后双方签订装修合同。2022年11月18日,该公司将装修材料运入消费者家中,消费者发现地漏品牌并非“潜水艇”,与该公司前期口述不一致,构成虚假宣传,遂进行了举报。

[查处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次事件能够顺利解决和消费者注重保留证据有很大的关系。消费者签订合同是与商家多次沟通确认,并及时保留证据,在得知实际产品与商家承诺不一致时,主动投诉并提供证据,为推动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证据支撑。对于消费者来说,商家利用口头或书面的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方式,都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致使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此案的办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相关行业起到了良好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三

淀山湖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淀山湖镇某车行销售的“哈里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2022年11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结构(防碰擦)”项目、“淋水涉水性能”项目和“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661-2018)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从一名朱姓经销商处以900元每辆的价格购入2辆上述电动自行车放在门店销售,抽检当日的销售价为900元,至查处时剩1辆未售出。

[查处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和罚款的处罚。

[案件启示]

电动自行车是我国老百姓常用的出行交通工具,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对于经营户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对于市场起到警示作用。电动车出行方便,停车简单,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利,市场上电动车数量繁多,品类也众多。通过对生产厂家生产产品的抽检和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规范了电动自行车市场,保证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四

陆家某医疗机构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31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陆家分局接到投诉称陆家某牙科门诊店对外派发传单宣称是全国连锁店,实际门店仅限本地。经查,当事人店铺标识和派发的宣传单均有“全国连锁”字样,宣传单上还写有“牙的事口腔(全国)连锁、高仿真度、高通透性、相容性高、十分钟补好牙、第一颗5折99元……”等字样,宣传单未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经当事人确认,实际店铺仅昆山两家,并非全国连锁,宣传单上的医疗广告也未经审查。

[查处结果]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案件启示]

本案的办理,从一定程度阻止了线下违法广告的传播,避免了消费者因虚假内容受到侵害。在当前互联网广告占据主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线下监管难免存在灯下黑,群众举报则为执法监管覆盖广度深度提供了有益补充。

案例五

周庄陈某、闵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周庄分局收到投诉称其在外卖软件网上购买裱花蛋糕一个,收到后发现外包装封口处未张贴食品安全标签。经查,外卖平台“98℃烘焙坊”店铺不在实际注册地经营,当事人陈某、闵某在“贴吧”添加“开店人”微信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购买美团外卖平台“98℃烘焙坊”店铺,由陈某负责运营,由闵某负责向购买店铺所在地线下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店铺下单,并要求其配送。

[查处结果]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随着网络订餐的快速扩张,证照不全、无证假证等情况屡禁不止,这些不确定因素给食品安全带来隐忧。为切实排除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严密组织网络食品专项整治,认真排查风险点,针对此类案件涉及范围广、线索隐蔽、证据收集难等特点,积极通过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及时锁定嫌疑人动向,高效固定涉案资金证据,有力打击违法经营。

案例六

锦溪某服装店价格欺诈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3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昆山市市场监管局锦溪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锦溪某服装店店进行检查,经查,现场服装标注“欧韩女装 全市 最低价”“惊爆价39元”“特价商品49元”等价格相关标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欧韩女装 全市 最低价”的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惊爆价39元”“特价商品49元”等商品近期的交易记录。

[查处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罚款处罚。

[案件启示]

景区附近的一些商家为吸引客流、博人眼球,在并未真实降价促销的情况下,谎称清仓特价、最低价,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不仅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也给景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本案的查办,在有力打击价格欺诈行为的同时,也维护了景区的形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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