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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4-03-14 15:47:09 崇川市场监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商品虚假宣传、销售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在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蓄电池案

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明知涉案汽车蓄电池非正规厂商生产销售的情况下,从供应商处购进汽车蓄电池51台并销售给前来修理汽车的消费者,上述汽车蓄电池上均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张贴有相关品牌(如奥迪、宝马、奔驰、通用等)的商标。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蓄电池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2024年2月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销售

以次充好的四件套案

2023年6月5日,我局对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100支纯棉四件套”的商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四件套实际经纱为53.7支、纬纱为52.7支,上述四件套的经纬纱都未达到标注的100支。

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的四件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8月9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南通市某卫生陶瓷销售商销售

不合格的卫生陶瓷坐便器案

2023年6月,我局在产品质量抽检中发现,南通市某卫生陶瓷销售商经营的一款卫生陶瓷坐便器的“水封深度”、“坐便器用水量”等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质量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卫生陶瓷坐便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8月1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崇川区某酒业经营部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8月16日,我局在查处其他案件中发现,崇川区某酒业经营部在明知涉案白酒非正规经销商销售的情况下,低价从一推销人员手中购进了12瓶“海之蓝”42°白酒并用于销售,上述白酒经鉴定,均系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2023年9月25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崇川区某蔬果超市将经营的

养殖淡水鱼虚假宣传为长江鳊鱼案

2023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蔬果超市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一个塑料桶贴有“长江扁鱼 16.8元 500g”字样的标签,桶内有待售的鳊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鳊鱼实际为从批发市场购进的养殖淡水鱼,并非长江鳊鱼,为了提高售价,当事人将养殖淡水鱼虚假宣传为长江鳊鱼。

当事人将经营的养殖淡水鱼虚假宣传为长江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4月26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崇川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

经营无厂名厂址、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3月14日,我局对崇川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两台黑色电动自行车上无厂名厂址等信息以及合格证明,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材料。3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上述电动自行车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等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质量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的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6月15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崇川区某水产品经营部

使用经作弊改装的电子秤案

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某市场内的崇川区某水产品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通过不同按键可以更改测量重量。经南通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验,该电子秤上无铅封,且经作弊改装。

当事人为欺骗消费者,使用经作弊改装的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7月31日,我局依据《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崇川区某厨房设备销售中心经营

不符合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厨房设备销售中心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一款商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9月5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崇川区某餐饮店利用好评返现的方式

虚假宣传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

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案

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店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了增加顾客的好评数和好评率,从而达到被顾客知晓认可、提高销量的目的,自行设计并印刷了好评返现卡片放置于外卖商品包装内,卡片上包含有“五星+多图好评,刮开奖区扫码领红包”、“本店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文字。

当事人利用好评返现的方式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11月2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

南通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利用

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通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的楼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中,当事人剥夺了购房人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的合同示范文本的权利,同时免除了自身在销售的房屋面积差异超过3%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房子均已交房,且房屋面积差距均不超过3%,合同中相关的违约条款未对合同双方产生实际影响。

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自己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2024年1月25日,我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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