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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民生消费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和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

2024-03-13 14:28:37 南通市场监管

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系统和消协组织围绕百姓日常消费、衣食住行、个人信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开展系列维权和执法行动,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市12315热线去年受理消费者各类诉求19.7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日前,南通市召开“3.15”消费维权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民生消费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和全市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

2023年市场监管系统民生消费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01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鲜超市销售保健用品过程中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5月25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到某生鲜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营业场所内该店工作人员正在通过手机链接投影屏幕,就一款名称为眼保健贴的产品对20余名老人进行介绍宣传。宣传内容为该产品有治疗疼痛、淡化老年斑、生发长眉毛等功效。经调查,当事人无法就上述产品宣传内容提供客观依据,存在对保健眼贴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当事人利用现场会销的方式对销售的保健用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利用现场会销的方式对保健眼贴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混淆药品药械和保健药品的区别,宣传的内容含有保健用品防病治病功能性宣传,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者患者,尤其是辨别能力不强的老年人。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违法分子,达到了良好的法治效果。

02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沈某平、沈某等人制售假药案

2023年5月23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消费者购买的一款中草药产品(傣药)进行送检鉴定。经检验,该产品中含有“醋酸泼尼松、氨基比林、双氯芬酸钠和对乙酰氨基酚”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被认定为假药。经调查,上述产品为沈某平购买三七、党参等中草药,磨粉后与相关西药混合而成,产品包装成治疗风湿骨痛“特效傣药”、“石林彝家中草药”等纯中草药产品。后伙同沈某等人以60至100元不等的单价,通过网店或线下土特产店销往全国31个省份,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当事人制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因涉嫌犯罪,海安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海安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典型意义

食用含有醋酸泼尼松、双氯芬酸钠等化学药品的风湿类假药、保健食品,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本案中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联动,全链条纵深打击制售假药违法行为,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提高药品辨别能力。

03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纺经营部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合格蚕丝被案

2023年5月24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对某家纺经营部直播销售的蚕丝被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直播销售的蚕丝被纤维含量(填充物)项目不符合GB/T 24252-2019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5月起,当事人使用含量为51%的蚕丝用于生产标称蚕丝含量100%的蚕丝被,并通过网络平台直播销售。当事人主播在直播销售上述蚕丝被时,向消费者宣传以上蚕丝被均使用的是100%真蚕丝。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蚕丝被211条,货值金额124289元。

当事人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合格蚕丝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52669元,没收不合格蚕丝被69条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直播带货备受推崇。本案的办理,既打击了互联网不诚信经营的商家,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促进家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进一步提高家纺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04

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通某贸易公司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5月,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某贸易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虚假交易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通过员工刘某在其负责运营的某电商平台多家旗舰店内,委托刷单团队下单购买产品,虚假发货并给产品上传照片及好评的方式虚构销售数量,虚假交易额合计720878.17元。

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不法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对“刷单炒信”行为重拳出击、严肃查处,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05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3月21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在某食品经营部检查时,发现现场销售有洋河系列高档白酒共计60余瓶,货值金额为24550元,经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非其公司生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白酒并处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

白酒作为日常消费品,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容任何人动“歪心思”。本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规范了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06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启东某餐饮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4月14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给顾客提供餐饮服务时,结账小票显示“(必)餐具费2元”,存在向消费者强制收取餐具费的行为。

当事人强制或变相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餐饮经营者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免费为消费者提供清洁安全的餐具,这本是餐厅商家经营保障的分内服务,理当列入由商家自行负担的经营成本中。但一些不法商家却刻意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借“消毒”之名收取不义之财。本案的查处,给那些向消费者强制收取餐具费、茶水费、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不法商家敲响了警钟。

07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4月24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到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公示牌、店内柜台及柜台北侧墙壁上均有“会员充值特惠”、“充500送88”、“充1000送188”、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经调查,当事人涉嫌存在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以及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格式合同在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会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负担。本案的查处,打击了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实施违法行为,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

08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电经营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14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家电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属于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规格为JZY-2301和JZY-2302的10台燃气灶均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至案发,上述产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6300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6月12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

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本案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未经3C认证,产品质量无法保障,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办,是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体现。

09

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5月26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水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可以通过不同按键更改测量重量。经海门区计量检定测试所检验,该电子秤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要求。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作出没收作弊电子计价秤1台,并处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计量公平关乎消费者的切实利益,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之一。但个别经营者通过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等非法手段,欺骗消费者,牟取不当利益,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计量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010

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崇川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案

2023年3月14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崇川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现场未能提供所售电动三轮车的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及3C强制性认证证书。执法人员遂委托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所售电动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多个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为了斩断销售链条,南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追踪溯源,成功捣毁位于外地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窝点,涉案货值1700余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因当事人涉嫌犯罪,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南通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典型意义

近几年,因电瓶车质量问题引发的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部分电动车经营者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道路行驶要求、国标要求的电动车,给道路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成功查办,有力的震慑了不法经营者,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全市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

01

南通市消费者协会调处汽车4S店车辆保养损害赔偿案

2023年3月,消费者蒋女士把汽车送到市区某汽车4S店进行保养,因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发动机喷油嘴线束烧灼,未告知烧灼情况,蒋女士提出赔偿请求,商家以工作人员离职为由拒绝赔偿。经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4S店免费为蒋女士汽车更换发动机喷油嘴线束,汽车发动机、变速箱提供1年或2万公里质保,免费保养8次及补偿20000元现金。

典型意义

经营者往往以员工工作失误为由推脱侵权责任,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不能回避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02

南通市消费者协会调处健身卡消费纠纷案

2018年1月29日,消费者倪先生在市区某健身房花费2200元办理健身卡一张,双方约定开卡生效时间由倪先生选择确认,2022年12月倪先生到健身房办理开卡事宜被告知,健身卡已开卡使用且时效已过期,无法办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倪先生投诉到南通市消协,寻求帮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调解,健身房退还倪先生2200元。

典型意义

健身房未按约定,擅自开卡,剥夺了倪先生自由选择权,应以消费者的确认为准。

03

如皋市消费者协会调处某手机店销售已激活手机纠纷案

2023年8月2日,消费者郭先生在如皋市某营业厅花费2400元购买了一台全新的手机,后发现该机于2023年6月3日已激活,与商家交涉无果后,投诉至如皋市消协。如皋市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厅退还郭先生购机款2400元。

典型意义

营业厅未告知郭先生手机已被激活的事实,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承担退货的责任。

04

通州区消费者协会调处4S店销售展销车纠纷案

2023年10月,消费者黄先生花费28万9800元在通州区某4S店购买一辆新能源车,提车到家后发现该车是展销车,于是向4S店反映,双方协商无果。10月25日,黄先生向通州区消协投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经调解,4S店向黄先生提供5000元维修抵用券和2000元保养抵用券。

典型意义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4S店将展车销售给黄先生,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5

如东县消费者协会调处微信集赞换礼品纠纷案

2023年3月消费者徐女士参与了如东县某超市“微信集赞送洗衣柔顺剂”的活动,承诺集满9个赞可以免费领取洗衣柔顺剂,徐女士集满9个赞去领取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告知须再满足若干条件后才可以领取。徐女士与超市协商无果,向如东县消协投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经调解,徐女士无条件领取洗衣柔顺剂,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超市在消费者领取时擅自增设条件加以限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承诺即受约束,超市应当履行承诺。

06

启东市消费者协会调处“反向抹零”多收费纠纷案

2023年10月,消费者吴先生在启东市某超市购买了一袋面筋泡,应计金额为4.96元,结账时被收取了5元,多收了其4分钱,吴先生要求退还多收的,超市以结账是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计价的为由拒绝。经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超市退还吴先生5元,并进行了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超市在没有提前说明,又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反向抹零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属于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超市应当退还多付部分费用。

07

崇川区消费者协会调处某饭店收取餐具费纠纷案

2023年7月,消费者陈先生3人在崇川区某饭店就餐,结账时被收取了6元的餐具费,陈先生认为饭店无显著方式明示收取餐具费,要求退还,遭到商家的拒绝,向崇川区消协投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调解,商家退还陈先生餐具费6元,同时表示立即整改。

典型意义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

08

海门区消费者协会调处黄金店换货承诺纠纷案

海门区某品牌黄金店承诺三天内给予置换,2023年4月18日消费者购买了一口价足金挂坠3725元,同一天,去商家置换黄金(多退少补),商家以只能置换一口价的黄金,不能置换按克重计算的黄金为由拒绝。经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黄金店同意消费者置换按克重计算的黄金饰品。

典型意义

经营者承诺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09

开发区消费者协会调处网购食品纠纷案

2023年9月2日消费者通过网络在开发区某商家购买336颗巧克力糖,收到后发现部分巧克力已经融化变形,要求退货退款遭拒,9月8日投诉到开发区消协。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进行退货退款。

典型意义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三包”责任。商家在高温天气期,未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运输,导致巧克力糖的融化变形,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010

海安市消费者协会调处某商店销售假冒油漆纠纷案

2023年6月18日,消费者李先生在海安市某装饰材料经营部购买了2桶A品牌油漆,经鉴定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部退还货款,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及补偿费,合计9000元。

典型意义

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的油漆是侵犯A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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