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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市2023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4-03-12 14:54: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新疆乌苏市市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铁拳出击、铁腕推进、铁肩担当,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章案件,现将2023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3年8月25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有关线索对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调取烧烤店和物业监控,确认未成年人在烧烤店购买并现场饮用了36瓶啤酒。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二:未执行政府定价行为案

2023年9月27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苏市某供排水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规定,向904户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447541元。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退回收取费用447541元,并处3万元罚款。

案例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9月20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图布呼镇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摆放在货架上待售的“钻石巧克力”糖果、“百年好合”软糖等23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以20000元罚款。

案例四: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案

2023年8月25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厨具店待销售的四种型号的燃气灶具均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厨具店无法提供上述燃气灶具的进货票据,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某厨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5台,并处以962.5元罚款。

案例五: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串串火锅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3年5月17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苏市某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内摆放有54个高效聚能养生仪,有20余名消费者坐在高效聚能养生仪上进行理疗,该商行经营者秦某正在向理疗的消费者讲解松花粉和艾草足浴包的保健知识,宣传内容含有“可以有效防止宫寒胃寒缓解疼痛头痛、对血压血糖有调节作用”等内容,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七:销售仿冒外包装装饰装潢果汁饮料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7月19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调料水产粮油店销售的果汁饮料外包装与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惠尔康红苹果果汁饮料”外包装高度相似,随机调查10名消费者,消费者无法分辨哪个是正品“惠尔康红苹果果汁饮料”,混淆消费者的认知,经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对该批红苹果饮料进行鉴定,确认为仿冒。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果汁饮料63件,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八: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9月13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卫生服务中心部分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九: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4月12日,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乌苏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月13日生产的辣白菜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超限量,经检验该批次辣白菜不合格。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并处5.5万元罚款。

案例十:网络订餐平台未严格审查入网餐饮证照案

2023年8月9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外卖平台时,发现外卖平台经营者未严格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造成5家平台内经营者公示行政许可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经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订餐平台未严格审查入网餐饮证照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没收违法所得7304.7元、5344.7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杜志锋 甘露 杜仲威)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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