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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告宣传使用治疗疾病医疗用语且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2024-03-05 14:11: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2月1日,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中使用治疗疾病医疗用语且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处广告费用0.018万元1倍的罚款0.018万元;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0.1万元罚款;并处共计0.1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1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明,该店于2021年2月1日以每盒18.5元价格购进由“美飘扬”牌一支彩色彩洗发乳(限用日期为:2020/04/15至2023/04/14)6盒已过期商品在店内销售。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销售记录和超过使用期限后销售的具体数量,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30日,从某广告设计制作公司以30元的价格拷贝了音频广告1份,并于当日在其店门口用小型移动音响对外播放,该音频广告内容含有“各位朋友大家好,本店开展牛皮癣、皮炎、湿疹、脚气、鸡眼、皮癣、手足癣、荨麻疹、瘙痒症、灰指甲等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免费试用,灰指甲免费修理,纯生物制剂,不含激素,让你不花冤枉钱,皮肤病每天看着好,皮肤病免费试用,灰指甲免费修理等”。2023年1月20日,当事人以150元的价格在打字复印店刻了15个广告字,并于同日张贴在该店门口的玻璃门上,内容为“皮肤病、股癣、手足癣、荨麻疹免费试用”。

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当事人店内主要经营消毒产品和染发剂,当事人播放上述音频广告及张贴字体广告,均用于推销店的消毒产品,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含有治疗疾病用语使其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广告费用共计180元。当事人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含有治疗疾病用语使其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中使用治疗疾病医疗用语且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杜志锋 李玉琴)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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