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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安全生产类)

2024-01-29 14:14:04 崇川市场监管

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守底线、防风险、保安全”目标,以案件查办为抓手,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经营不合格“灶管阀”等具有标志性和影响力的“铁案”,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守牢了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底线。现发布2023年度典型案例(安全生产类)。

案例一:崇川区某火锅店使用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案

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火锅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台正在传送菜品及餐具的杂物电梯,该杂物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该杂物电梯的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我局对上述涉案电梯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案后,当事人主动将上述杂物电梯拆除。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杂物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大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大厦内正在运行的四台压力容器均已超过了检验有效期。经查,上述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为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当事人由于人员交接等原因没有办理设备的使用单位变更以及定期检验,且在设备未办理重新启用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这四台压力容器。至调查终结前,当事人已完成涉案四台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例三:江苏某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2年11月7日,我局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对江苏某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抽查,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报告显示,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一台电梯的轿内报警装置等项目抽查不合格,且存在轴承磨损严重等问题。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亦未如实记录所维保电梯存在的问题,维保记录亦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南通某消防阀门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3月23日,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南通某消防阀门有限公司销售的灭火器进行委托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2023年8月2日,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将上述违法线索移送我局。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从生产企业处购进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16具,并全部销售完毕。在本局立案调查前,当事人已召回上述216具不合格的灭火器并全部退回了生产企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1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南通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采购了30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店铺内用于租赁,并对其中8辆电动车的电池、速度、保险杠等项目进行了改装,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参数与车辆“产品合格证”参数规定的要求不一致,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案后,当事人召回了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并将车辆恢复至出厂状态。

当事人将采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并租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崇川区某厨房设备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厨房设备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台商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我局对上述4台商用燃气灶具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以及2023年从生产厂家处购进了上述4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至案发,尚未来得及对外售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4台、罚款69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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