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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元旦春节执法打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4-01-19 18:11:41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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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元旦春节执法打假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聚焦民生热点和社会关切,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坚持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多环节打击,切实保障节日市场平稳有序。现已查处各类违法案件8536件,涉案货值3577万元,罚没款2645万元。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有力震慑违法分子,现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刷单炒信案

2023年12月21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通过刷单软件为拼 多 多店铺刷单提升曝光度和信用度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线索,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李某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发现其下载的刷单软件“蓝天助手v3.31”软件包、应用程序以及其在拼 多 多经营的两家店铺“皖徽塑业”和“诚和塑业”等相关信息。经查,李某在拼 多 多平台经营“皖徽塑业”和“诚和塑业”的两家网店,从怀宁县某塑业公司共购进货值22887.60元的塑料购物袋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尚有货值9000余元的购物袋未售出。李某于2023年3月3日和6月18日两次自微信好友处购买刷单软件“蓝天助手v3.31”软件和相关文档程序,该软件具备自动操作下单,自动支付宝扣款,4天后自动确认收货,自动给予店铺好评的功能性。李某通过刷单虚构销量和评价,吸引客户浏览,以增加网店销量。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刷单炒信案件,与早期通过纸质单据进行刷单炒信相比,本案的当事人通过软件进行刷单炒信,是一种新的违法手段。如何规范网络交易行为,让网络交易不至成为法外之地,本案的查处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二、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付氏碳锅美食店强迫消费者购买餐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1月8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付氏碳锅美食店强迫消费者购买餐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并处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9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付氏碳锅美食店在未告知,也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情况下收取餐具费用。经查,该店自2023年11月起,未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告示牌等方式明示餐具收费,也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实施餐具收费至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琅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提供清洁的消毒餐具是商家的义务,商家收取“餐具费”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遭遇餐具“隐性收费”,消费者保留餐具消费小票等相关凭证,向12315投诉。

三、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2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孙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其在孙某某经营的荣胜烟酒商行购买的“茅台”酒饮用后身体不适,怀疑为“假茅台”,要求查处。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购买的7箱茅台酒进行查验,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其中5箱“茅台”酒系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时值两节,正是白酒消费的高峰期。市场监管部门强化行刑衔接机制,发挥联合作战优势,加大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四、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振龙电器批发部涉嫌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1月11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振龙电器批发部涉嫌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振龙电器批发部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两台在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标签中均有“CCC”强制认证标志,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因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之规定,该局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产品需要经过强制性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否则将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翻翻服装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10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翻翻服装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埇桥区翻翻服装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有“THE NORTH FACE”标识的服装共129件,货值金额1.72万元。经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司辨认,涉案服装显著位置上使用的标识与完全相同,商标所有人从未授权当事人生产或销售带商标标识的服装类产品,对比涉案产品与正品的细节,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服装款式面料、生产工艺均与正品不同,认定其为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侵权服装充斥市场,外形真假难辨,质量良莠不齐。本案当事人经营地点在人流量较大的商场内,该案件的办理在一定区域内形成警示震慑效果,倒逼商家诚信经营。

六、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月2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和县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案件移送单》,对和县白桥镇某住宅小区超期未检的在用电梯进行核查,并对涉案电梯采取查封和立案调查。经查,该小区1栋、2栋在用的共4台电梯的使用单位均为和县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4台电梯的检验合格有效期为2023年9月,电梯检验到期后仍在使用,直至案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系特种设备的一种,被广泛应用于住宅、商场等公共场所,已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使用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监管部门压实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

七、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等人非法加工假冒“酱香驴肉”“酱香鹿肉”案

2023年12月22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对张某等人非法加工假冒“酱香驴肉”“酱香鹿肉”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经过前期周密摸排,对该县城关镇某民宅内一处非法加工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工人正在将大量“酱香猪肉”成品分装到标注有“酱香驴肉”“酱香鹿肉”“酱香牛肉”的包装袋内进行快递封装,当场查获涉案“酱香猪肉”原包装成品6892千克(32960袋),已分装“酱香驴肉”“酱香鹿肉”“酱香牛肉”3366.4千克(16832袋)。当事人张某等人从外地购进卤制猪肉予以分装冒充鹿肉、驴肉、牛肉并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当前电商平台已成为食品销售主要渠道之一,消费者无法从网络上直接鉴别和溯源。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以假充真、谋取暴利。本案执法人员通过对举报线索的深挖和跟踪摸排,一举端掉非法加工窝点,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八、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雷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4日,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芜湖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线索,对上海雷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上海雷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应其客户(另案处理)要求,分别制造所谓“白板”(即无任何商标标识)双电源转换开关和侵权商标标识,并将“白板”商品和侵权商标标识分开发送,交由客户自行粘贴,用于湾沚区辖区内一工程项目,上述商品合计涉案金额18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查处。

该案当事人为规避法律,在明知侵权行为及商品用途的情况下,将其制造的侵权商标标识和商品分开发送至客户手中,让其自行粘贴,其侵权行为既遂。市场监管部门严查严打、定性精准,确保罪当其罚,全力维护市场秩序。

九、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乐尔惠生活超市使用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案

2023年12月18日,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颍上县乐尔惠生活超市使用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6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颍上县乐尔惠生活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猪肉销售柜台上方有四盏“生鲜灯”,该灯具照射下的猪肉色泽与自然光下存在明显差别,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2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四盏“生鲜灯”仍未拆除,随即立案查处。当事人设立猪肉销售柜台并于柜台上方安装使用“生鲜灯”灯具,销售食用农产品时使食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发生了明显改变,对消费者的感官认知产生了误导且拒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鲜灯”等灯具会明显改变生鲜产品的色泽,误导消费者的感官认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此案中,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行了普法宣传,并指导经营者使用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

十、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亿海理发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12月20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亿海理发店(余某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入口柜台上发现一盒会员卡,卡片正面印有“亿海造型设计,VIP会员卡”等字样,背面印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部分使用“会员卡”预付费方式,于2022年7月4日从天猫平台购买上述会员卡共1000张,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发放276张。当事人使用的“会员卡”含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属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如今预付卡消费在美容美发、体育健身等领域中广泛存在,格式条款等问题频发。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最大限度地打击违法行为,彰显执法力度的同时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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