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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添加!诱导消费!掺杂掺假……浙江省永康市七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被通报

2024-01-18 10:39:14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全市人民舌尖上的安全,2023年,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聚力开展了“制止餐饮浪费”“亮剑铁拳”等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共受理食品类投诉1452起、举报478起,共查处食品类案件664起,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为警示违法犯罪分子,提升全市人民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现公布2023年食品安全七大典型案例。

案 例 一

某超市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永康市某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收银台下发现有待售的保健食品“壮阳丹”2盒、“虫草七鞭”6盒,经永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上述食品含有西地那非的成分,依法将该案移交市公安局。

案 例 二

某餐饮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永康市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工作人员向两名就餐消费者极力推荐“超值3-4人餐”,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三

某茶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案

2023年6月25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线索,对永康市某茶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3饼标注有“品名:私藏茶(紧压饼),执行标准:GB/T31751-2015,生产日期:2011年8月8日”等字样的茶叶。上述茶叶标注的执行标准:GB/T31751-2015于2016年2月1日实施,晚于上述茶叶标注的生产日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088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四

某烧烤店销售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3年8月7日,执法人员对永康市某烧烤店所经营的牛肉串进行执法抽检,经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牛肉串中检出猪源性成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五

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永康市某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销售货架上发现有11类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待销售,且其经营者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

当事人经营者健康证明过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过期食品,立即办理健康证明;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 例 六

某粮油店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案

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永康市某粮油店于2023年6月10日购进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检,经永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批次包装饮用水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

当事人销售大肠菌群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以罚款47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七

某三明治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对永康市某三明治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在经营场所的操作台和冰柜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759.19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7500元人民币,罚没合计10259.19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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