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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度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2024-01-18 10:35: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以来,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和消除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现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一、都匀市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4日,根据举报,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都匀市某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待销售的“飛天接待酒”105瓶,上述“飛天接待酒”所用的图案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第33类(酒)“飞天牌”商标高度近似。经茅台集团打假人员鉴定并出具结论,上述“飛天接待酒”为侵犯“飞天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瓮安县某副食店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案

2023年5月8日,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瓮安县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批发了10包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加碘食用盐给瓮安县建中镇某超市用于零售。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独山县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18日,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黔南州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判定独山县某公司2022年10月15日生产的“某某饮用天然泉水~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荔波县某小卖部未履行食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3年6月16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荔波县某小卖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进购“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及“红牛”食品过程中未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所提供进货单据也未填写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福泉市某酒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3年7月5日,贵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联合检查组到福泉市某酒坊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上有用玻璃容器盛装的红枣枸杞酒、荞籽酒、刺梨酒和桂花酒4种泡酒,其中刺梨酒分别装在3个不同的玻璃容器内,玻璃容器上分别贴有刺梨酒(凯里)、刺梨酒(大)、刺梨酒(小)等字样。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六、瓮安县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22日,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瓮安县某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5瓶贵州茅台®(酱香型白酒)和2瓶习酒窖藏1988®用于销售。上述贵州茅台®(酱香型白酒)和习酒窖藏1988®分别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结论:送辨(鉴)产品与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该公司生产(包装)。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认可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平塘县某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5月31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平塘县某超市经营的无添加蔗糖梳打饼(韧性饼干)(山药味)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惠水县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9月20日,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水县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区域货架上摆放的9袋“康师傅”酸辣牛肉面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独山县某副食店未从食盐定点批发 企业购进食盐案

2023年4月21日,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独山县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四川省盐业总公司生产的加碘食用盐46包。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等相关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蔡航)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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