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案例沙龙>>

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2024-01-16 11:21:31 淮安市场监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包容审慎深度融合新路径,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推行柔性执法和轻微违法免罚,帮助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有效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现公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典型案例。

01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安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商品装潢使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接受检查时现场将侵权产品下架。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种子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种子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其来源,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加强对当事人的普法教育,督促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守法意识。

02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涟水县某食品商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散装食品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散装饼干的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改正,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促使其合法合规经营。

03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盱眙某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当事人在超市收银系统的结算方式为四舍五入,存在“反向抹零”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且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04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清江浦区某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木糖醇奶酪味蛋糕”,经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7099-2015)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能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05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当事人在某化工网站上销售的仪表标注有“传感器采用创新的专利设计……”,但无法提供专利证书。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在网站上架该款产品,上架时将其他网站关于该产品的宣传内容直接复制在某化工网上,未对该产品无专利权技术或者设计的情况进行核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无主观故意情节,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违法时间较短,且能及时改正,尚未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加强教育,督促当事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06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妆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固齿牙膏经抽样检验检测,菌落总数不符合GB/T 8372-2017牙膏检验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除行政处罚。

07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安市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当事人收取了相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费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上述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费用不得由企业用户承担。当事人上述不正当收取工程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价格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检查前已主动退还全部多收价款,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未发生危害后果,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在案件查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相关法规的宣贯,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

08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虚假宣传专利数量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上宣称“拥有与聚氨酯合成革相关100多项专利”,实际数量与宣传不符。经查,当事人实际已拥有与聚氨酯合成革相关有效专利85项,另有15项专利处于失效状态,当事人在发布广告时实际取得的专利数量与其公司官方网站宣称“拥有与聚氨酯合成革相关100多项专利”的数量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对官方网站中的企业介绍部分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其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强化肉和肉制品 ...

  • 吉林省集安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经营环节 ...

  • 云南昆明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节日饰品 ...

  • 吉利汽车2023年销量超168万辆 ...

  • 四川成都开往广东广州的“大湾区班列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