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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01-11 14:23:25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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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26日,接投诉称当事人在销售商铺时存在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为了销售商铺,在抖音网宣传砀山某贸易广场“买一层得三层,只需要28.8万,砀山唯一一家商业带学生区,不需要迁户口就可以上学的商铺”。同时,其销售顾问也许诺“只要购买商铺小孩就可以上祥和路实验小学,还不用迁户口”。根据2022年4月7日砀山县教育局关于某商贸城业主子女入学问题的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依上述规定,必须迁户口才可以上学,而商铺不能迁户口。当事人为了促进商铺销售而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查处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财物手段谋取不正当交易机会案

2022年11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化验室使用有全自动免疫发光分析仪、全自动血凝分析仪、全自动生化检测仪及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各1台,该医院现场未能提供上述4台仪器的购进票据。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0日与该医院签订了1份为期五年的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间向该医院免费提供4台仪器使用(合作到期后将仪器收回),限制该医院所需的仪器配套检验耗材试剂必须从当事人处采购,且对每台仪器所需配套检验耗材的年度平均试剂采购量分别做出了最低额度限制规定。从当事人与该医院签订合作合同之日起至2022年8月,当事人向该医院销售以上4台仪器配套试剂共计242490元,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4249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采用财物手段谋取不正当交易机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萧县某餐饮服务部销售仿冒混淆商品案

2023年2月14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食品的货架上摆放待售的2瓶“健源劲酒”涉嫌仿冒劲牌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国劲酒的包装装潢。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从一流动送货车处以每箱22.8元的价格购进1箱共8瓶“健源劲酒”,标价每瓶5元对外销售。该批饮品其瓶体上使用标签与劲牌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国劲酒”的标签底色同为红色,标注的“劲”字字体相同,净含量同为125ml,瓶体形状一样,与劲牌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国劲酒”的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构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截至检查之日,该批饮品售出6瓶,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仿冒混淆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健源劲酒”2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泗县某日化产品经营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案

2023年1月15日,接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内容为当事人没有京东平台的授权书,却打着京东的名义售卖产品。 2023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门头上方标有“京囍(凤凰城店)日化折扣店”“京东半价店”。经查,当事人未取得“京东”授权即擅自在店门上标注“京东半价店”开始经营,借此增加产品的销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二)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砀山县某眼镜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接举报称砀山某眼镜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堂内门口展架上宣传内容有“国家级高级验光师、国家级眼镜定配技师、原视光培训学院定配导师”。经查,当事人提供不出宣传涉及的相关资质证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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