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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2023-12-29 10:43:55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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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为引领,聚焦群众关心的事,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以高压态势,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三穗县某厨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3年9月6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三穗县某厨具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销售的7类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7类燃气灶具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行为,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榕江县某米粉加工厂生产不合格米粉案

2023年7月28日,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榕江县某早餐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经营的米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米粉生产厂为榕江县某米粉加工厂,该米粉加工厂生产的米粉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生产不合格米粉行为,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黎平县某生活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5月8日,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黎平县某生活馆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店货柜上摆放有“宛伊”系列的蛇油抑菌膏、多效橄榄润肤油、冷敷凝胶等产品,玻璃门上张贴的宣传海报及当事人抖音账号发布的抖音短视频含有或暗含医疗用语、疾病治疗功能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在抖音短视频中通过语言拆解等方式比较隐晦地使用暗含疾病治疗功能、疾病名称或者易使推销的“蛇油抑菌膏”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极易让人误认为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为药品;通过张贴含有疾病名称等内容宣传海报的方式直接对其经营的“蛇油抑菌膏”进行广告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行为,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凯里市某家具销售部销售木质家具床头柜案

2022年10月21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凯里市某家具销售部销售的床头柜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床头柜不符合《贵州省木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凯里市某家具销售部销售的床头柜不符合《贵州省木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锦屏县某液化气配送站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6月29日,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锦屏县某液化气配送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配送站正在销售2台家用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经查,上述燃气灶具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燃气灶具,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施秉县某五金店经营未经3C认证电器产品案

2023年9月22日,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施秉县某五金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门店销售的6类电器产品上均无3C强制性认证标识。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无3C强制性认证标识电器产品共计62件,货值金额50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无3C强制性认证标识电器产品行为,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黎平县某供应部销售未能提供检验报告电气产品案

2023年8月25日,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黎平县某供应部开展执法检查,该供应部销售的开关、插座、LED灯等电气产品,现场不能提供进货台账,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相关材料,也未能提供产品生产批次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查,该供应部销售的开关、插座、LED灯货值金额为890.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明行为,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赵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产品案

2023年8月18日,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赵某某经营的副食店货架上摆放有“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2个品种(457粒)在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电池商标注册证及使用授权委托书。经查,该店所销售的上述“南孚”产品属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862.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麻江县某公司违法对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6月22日,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麻江县某燃具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只编号为0850569的重气瓶,经扫码检查发现该气瓶标准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04-30,产品名称为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为麻江县某公司。经查,上述气瓶为麻江县某公司2023年6月22日充装,当事人在充装上述气瓶时,上述气瓶已超过检测期53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充装气瓶行为,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岑巩县某电器服务部侵犯“海尔”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18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海尔集团公司投诉材料称:岑巩县某电器服务部未经“海尔”总部授权,在门口擅自张贴“海尔”商标,侵权“海尔”商标。经查,该店未取得“海尔”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使用“海尔”注册商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1:凯里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案

2023年3月17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凯里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复合肥料和有机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公司销售有机肥料不符合NY/T525-2021《有机肥料》标准的规定。经查,该公司为凯里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购进的有机肥料为100吨,货值金额为78800元,违法所得为338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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