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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2023-12-27 18:02:26 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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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贵州省六盘水市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一批刷单炒信、神医神药广告、成品油质量等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督促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现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花艺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8月3日,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线索移交函及相关资料,反映辖区存在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利用“刷单炒信”方式虚构交易记录,以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不正当谋取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的行为,报经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网店销售额与权重排名通过联系“刷手”,虚构交易记录,对其美  团外卖APP平台网店内所售商品进行刷单,当事人从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8月4日期间,共刷单476笔,商家并没有实际发货,呈现虚假的商品交易量,以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不正当谋取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钟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水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2年8月20日,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2年7月10日购进的92号车用汽油(VIA)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该批次汽油的硫含量、氧含量和甲醇含量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5日,水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资料,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水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三、水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2年8月22日,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2年8月11日购进的0号车用柴油(VI)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该批次柴油的闪点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5日,水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11月29日向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了复检,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被复检样品依旧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水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复检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水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四、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六枝特区某管理中心在发布的头疗养生服务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3年5月25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美容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悬挂的4块平面KT板宣传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其宣传内容为“做头疗不会得脑血栓!对失眠、头痛有非常好的效果,能预防脑中风,脑梗、脑血栓、脑出血,可缓解头痛、神经性头疼、颈椎脑供血不足”等,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内容依据。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停止头疗服务,截至目前已拆除宣传广告,已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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