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玻璃有限公司未与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3年11月29日,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某玻璃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与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共用一间生产厂房,且无明显分隔,南京某玻璃有限公司将部分特种设备放置在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区域内,生产活动过程中可能危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但未与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南京某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公司作出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代某作出处1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应急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