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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发布涉未成年人产品不良内容专项执法典型案例

2023-11-30 10:44:24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扎实推进涉未成年人产品不良内容专项整治工作,今年10月以来,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部门上下联动,周密部署,全面开展涉未成年人产品不良内容专项执法行动。针对重点商品、舆情热点开展执法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全市已对涉未成年人产品不良内容等问题立案29件,责令整改23件,罚没款8万余元。

案例一

越城区同学便利店

销售“三无”玩具案

2023年10月25日,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越城区同学便利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网红玩具“萝卜刀”产品标识不全、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当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下架上述“三无”产品,责令其加强对产品的验收工作。

案例二

绍兴原力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向未成年人销酒的违法行为案

2023年11月4日晚,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察院、文旅局依法对辖区的酒吧、KTV等经营性场所开展检查,在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万达广场百货楼-4F-1-A-A,4F-1-A-B,4F-3-A,4F-3-B,4F-3-C、4F-4的绍兴原力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有未成年人正在饮酒且买酒者为未成年人。经查,该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表示已对向未成年售酒这一行为进行改正,安排专人对进入该店的顾客查验身份证信息,杜绝任何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

柯桥月见暖成人用品店在学校周边

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案

2023年10月23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月见暖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开设在距离绍兴市柯桥区鉴湖小学正校门不足200米处,店内有自助售卖机销售成人用品。经查,该店开设在距柯桥区鉴湖小学校门不足200米处。自2023年9月开始经营,共计销售8笔,获得销售额550元。

当事人在距离小学不足200米的地段销售成人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希望其关爱、关注未成年人成长,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的周边环境。当事人表示会积极整改。

案例四

上虞区道墟娟美文教用品商店

售卖无标签标识的萝卜刀等产品案

2023年11月8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绍兴市上虞区道墟娟美文教用品商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售卖“萝卜刀”等未成年人不良内容的玩具,且该类玩具外包装上均无任何标签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下架上述“三无产品”。

案例五

诸暨市徐志光日用百货经营部

销售未经3C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3年10月19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未成年人产品不良内容专项整治工作时,发现诸暨市徐志光日用百货经营部销售的2款名为“3D夜光萝卜蝴蝶刀”和“3D重力萝卜刀”儿童玩具的外包装及产品表面无3C认证标识,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3C认证证书,上述儿童玩具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购进5板(24个/板)品名为“3D夜光萝卜蝴蝶刀”的塑胶材质玩具和5盒(24个/盒)品名为“3D重力萝卜刀”的塑胶材质玩具,购进后摆放在其店内以1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品名为“3D夜光萝卜蝴蝶刀”玩具的外包装上标示有“适用年龄:8岁及以上 执行标准: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等内容,上述品名为“3D重力萝卜刀”玩具的外包装上标示有“不适合六岁以下儿童使用”等内容。上述2款玩具为儿童用品玩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七十五类玩具(2202)中规定的塑胶玩具,应取得3C认证,但其外包装和产品外表面上均未标注3C认证标志,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儿童用品玩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3年10月20日本局依法立案查处。

诸暨市徐志光日用百货经营部销售无3C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没款270元。

案例六

新昌县可稞同学文具店

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案

2023年10月16日,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新昌县可稞同学文具店违规销售“可达鸭盲盒”“蜡笔小新盲盒”及“FIFA盲盒”的《检察建议书》(新检行公建[2023]23号)。2023年10月20日,绍兴市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文具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杭州小商品市场购进“可达鸭盲盒”8盒,进价6.00元/盒,售价10.00元/盒;购进“蜡笔小新盲盒”24盒,进价2.70元/盒,售价5.00元/盒;购进“FIFA盲盒”24盒,进价2.70元/盒,售价5.00元/盒。截至检查当日已销售完毕。经确认上述盲盒产品外包装均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有关规定。绍兴市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142.40元。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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