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贵州黎沁山泉绿色食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7月3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贵州黎沁山泉绿色食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黎沁山泉矿泉水,与贵州省黎平澳尔华绿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寿山泉矿泉水存在混淆。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净含量为550mL的黎沁山泉矿泉水,与贵州省黎平澳尔华绿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为550mL的百寿山泉矿泉水在商品的包装、装潢上相似度极高,足以造成混淆。且贵州省黎平澳尔华绿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寿山泉矿泉水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当事人生产净含量为550ml的黎沁山泉矿泉水共5012件,已销售3102件,违法经营额为4636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州贝贝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2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当事人贵州贝贝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刷单炒信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大量订单收货地址与物流签收地址不符,且没有真实发货,存在刷单炒信违法行为。涉及大蒜、蓝莓、芒果、人参果、香蕉等产品,共计2761单,金额13.0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剑河县中金珠宝行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10月21日,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剑河县中金珠宝行在经营过程中涉嫌侵权。经查,当事人擅自在其经营的门店招牌字号和商品上,突显使用与驰名商标“六福”和“六福珠宝”注册商标以及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及其所销售商品为六福集团商品或相关联。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二)项的规定,构成混淆行为。剑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锦屏明兴医院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4日,锦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锦屏明兴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墙上有“锦屏明兴医院 微创技术攻克骨伤骨病顽疾 10烧伤疤痕整形➡植皮美容技术”宣传内容。经查,该医院未配有外科整形美容资质的医生,未具备相关能力,也没有开展过“烧伤疤痕整形,植皮美容技术”业务。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即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锦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天柱县叶氏珠宝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3年5月8日,天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天柱县叶氏珠宝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五一”期间有奖销售活动的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档案材料。经查,当事人“五一”期间开展的有奖销售活动未建立档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建立档案的违法行为。天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