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要求,结合贵阳市农村药品安全工作实际,围绕“着力提升农村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药品安全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白云区艳山红镇大山洞村第一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3年7月,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白云区艳山红镇大山洞村第一卫生室冰箱内及货架上储存陈列有过期药品“缩宫素注射液”14支,“氢化可的松注射液”8盒,“亚甲蓝注射液”2盒,“消痔灵注射液”3盒,“人干扰素α1b注射液”1盒,“卡介菌多糖核酸注射液”23支。经查,4种药品(“氢化可的松注射液”、“亚甲蓝注射液”、“消痔灵注射液”、“卡介菌多糖核酸注射液”)货值金额为1674元,过效期后未销售使用,故无违法所得。“缩宫素注射液”“人干扰素α1b注射液”不能提供药品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属违法渠道购进并使用药品,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78元,过效期后未销售使用。当事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10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机构作出没收过期药品、没收违法所得78元、罚款25000元、罚没款共计2507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修文县六桶镇冉孟安诊所违规购进药品案
2023年8月,修文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六桶镇冉孟安诊所治疗室货架上摆放有复方蛤青注射液4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药品购进票据和供应商资质。经查,该批药品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购进,未索要药品购进票据和供应商资质,已销售使用8支,剩余4支,违法所得72元,货值金额108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0月,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8000元,罚没款共计807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开阳县永温镇王秀娥药店销售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案
2023年8月,开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开阳县永温镇王秀娥药店生活区摆放超过有效期限的“橼酸喷托维林片”1瓶、“外科纱布敷料”43包、“一次性使用氧气雾化器”3个,过效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并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情况下销售万通筋骨贴(不属于《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经查,外科纱布敷料货值金额43元,一次性使用氧气雾化器货值金额24元,共计67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9月,开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罚没款共计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观山湖区三和药房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3年4月,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观山湖三和药房药柜上有超过效期药品“胃 苏 颗 粒”7盒、“天麻头痛片”3盒、“吲达帕胺片”3盒。经查,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过期药品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货值金额262元,过效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6月,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没款共计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清镇市贵州松鹤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六十一分店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3年5月,清镇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贵州松鹤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六十一分店合格品区陈列有超过有效期药品“正骨水”2瓶、“维生素B12片”1瓶,拆零药品“维生素C片”38片、“盐酸吗啉胍片”24片、“海珠喘息定片”42片。经查,上述过期药品货值金额为44.9元,过效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6月,清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没款共计1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