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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3-11-23 20:10:33 莆田市场监管

随着互联网领域竞争业态及方式的转变,借助技术手段,衍生的数据爬取、刷单炒信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多发,且花样不断翻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有碍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又侵犯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根据国家局、省局的要求,部署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聚焦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刷单炒信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增强经营者竞争合规经营意识,现公布一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01

莆田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开发一款“淘 宝店铺宝贝复制到拼 多 多专家”软件应用,通过其在拼 多 多服务市场内上线的“上货助手”服务,以6-102元不等的价格,向拼 多 多平台内经营者定向销售。拼 多 多平台内经营者可通过在“淘 宝店铺宝贝复制到拼 多 多专家”软件内,提交天猫、淘 宝平台的商品链接,直接将天猫、淘 宝平台内相关店铺及其销售商品的详细数据爬取,并按拼 多 多平台的数据格式要求重新整合,上传至拼 多 多后台服务器,经确认后其拼 多 多店铺内即可上架相同商品并开展线上销售。该过程没有设置天猫、淘 宝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的授权同意的环节。当事人通过在软件应用中嵌入第三方的数据爬虫接口的方式,爬取天猫、淘 宝、拼 多 多等平台内相关店铺及其销售商品的详细数据,然后上传至拼 多 多、虾皮、快手等平台。至案发,当事人共爬取“淘 宝”“天猫”平台14916125条商品详情数据,爬取“拼 多 多”平台873680条数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02

xx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及商标侵权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借用xxx身份证在拼 多 多平台上设立了“xx代购店”,销售标题为“莆田xxAF1空军一号”的“耐克勾形”注册商标鞋。2022年3月29日至4月30日间,当事人委托他人购买当事人经营的“xx代购店”店销售的侵权“耐克勾形”品牌鞋子,进行虚假交易。并通过寄递包有小礼物代替实物的包裹,让他人做出好评等流程完成交易,交易结束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给第三方用于购买商品的费用并支付佣金。截至2022年4月30日,当事人至今共成交591单的“耐克勾形”注册商标鞋订单,其中实际对外销售34双,每双销售128元,交易金额4352元,其余的订单分别为退款订单38个、未成交订单44个、1元虚假交易订单102个,128元虚假交易订单共373个(每1个虚假交易订单支付给他人5元佣金)。综上,当事人用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业权商品违法金额4352元,用于销售商品的销售数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违法经营额4784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87万元。

03

xx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xxx于2017年5月份在淘 宝网成立“xx无中生有”网店,于2021年12月将该店铺私下转让给当事人运营。同期当事人还运营 “10年专业专柜高档书包代购”网店。当事人在运营淘 宝网“xx无中生有”网店、“10年专业专柜高档书包代购”网店期间,委托客户使用个人淘 宝账号购买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商品,客户下单付款后,通过寄递包有小礼品代替实物的邮寄包裹,并让客户做出评价等流程完成交易。返还给客户用于购买商品的本金并支付下单返现佣金,以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虚假交易流程。截止2022年7月18日,当事人共完成72单虚假订单,每个虚假订单返还4元佣金,交易金额共计15306元,返现金额共计28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04

莆田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

案情介绍:本案当事人主要从事互联网销售服装经营活动。当事人案发时运营的有2家网店,其中“xx旗舰店”以公司名义入驻,从事服装销售,另外一家为淘 宝网自然人店,店名叫“xx婴童”,从事童装销售。当事人在运营“xx婴童”网店期间,为提高网店销量从而达到引流目的,在网络上请人帮忙下单购买其店内的商品,通过邮寄小物品而非实际商品并安排发货,并把佣金和订单的货款通过微信转给客户,对方收到后确认收货,从而完成虚假交易流程。2022年8月份期间,当事人经营“xx婴童”时组织虚假交易79单,支付佣金429元,商品货值22341.5元,累计经营额22770.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05

李xx通过虚假交易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于2023年1月起建立工作室组织员工为他人淘 宝店铺虚构交易(即刷单)。当事人会主动找淘 宝店铺询问是否需要刷单,让有需要刷单的淘 宝店铺的商家添加当事人的微信。然后客户把需要刷销量的商品的关键词和主图放入当事人提供的一个表格(刷单任务清单)中,当事人将表格发给其工作室聘请的主持,主持再将表格发给当事人组织的刷手。刷手拿到表格(刷单任务清单)后,会登录淘 宝账号,通过关键词和主图找到对应商家的店铺,然后在上面关注、收藏该淘 宝店铺,然后再货比其他商家的店铺,之后就下单付款。刷手会把订单号和他的支付宝的账户收款方式发给主持。当事人跟客户确认订单属实后,就支付佣金给刷手,而客户支付货款和佣金给当事人。截至2023年3月28日案发时止,当事人为36个淘 宝店铺刷单626单,刷单商品的货值金额为202814元,刷单收取的佣金为4754元,支付给刷手的刷单佣金为222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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