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扣“崇川市监·护航主城”主线,坚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免罚轻罚有关规定,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充分给予经营主体自我纠错机会,让市场监管执法真正做到有力度更有温度,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添能助力。现公布2023年第五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通某诊所有限公司在折价减价前临时
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案
2023年8月15日,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南通某诊所有限公司涉嫌在美 团店铺中发布违法广告以及价格虚假宣传一事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采用无依据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销量和违法所得较少。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案例二
南通某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南通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标有“中药饮片”的货架存放有一罐菊花(贡菊),价格牌显示销售价格为39.8元/罐,有效期至2022121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4个月。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案例三
南通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4月11日,接到违法广告线索,反映南通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对外宣传的官网上展示已经终止的专利。经查,当事人在其官网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宣传,构成了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南通市某水果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03月20日,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其于2023年3月19日在南通市某水果超市购买的双汇台式烤香肠已过期。次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水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35根双汇台式烤香肠(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0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双汇台式烤香肠的货值金额147元,违法所得11.9元。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