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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张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暨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3-11-10 15:16:38 张掖市市场监管局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持续深入开展2023年“铁拳”行动,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专用权违法案件。现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张掖市甘州区臻煜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工具案

2023年10月7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臻煜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工具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工具18部,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1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到张掖市甘州区臻煜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标称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艺”商标标识充电式冲击扳手18部,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真实进货渠道和合法进货票据,涉案电动工具未销售,货值金额726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张掖市临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泽县红东方五金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工具案

2023年9月19日,临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泽县红东方五金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工具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电动工具35套(个),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4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到临泽县红东方五金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标称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艺”商标标识充电式冲击扳手35套(个),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于今年6月通过微信协商,从兰州某机电城购进“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35套(个),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真实进货渠道和合法进货票据,未建立销售台账,涉案电动工具未销售,货值共计1000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张掖市高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台县杰特五金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案

2023年10月17日,高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台县杰特五金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6套,没收违法所得886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高台县杰特五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待售的型号为2106-2“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6套、型号为2106-5“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10套,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还发现当事人货架待售的“冷热水屏蔽循环泵RS-9、FEIYUE 皮尺”等11种商品外包装均无中文标识标签,部分产品无厂名厂址。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真实进货渠道和合法进货票据,违法经营货值13070元,已销售部分商品,违法所得88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此类案件,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来源合法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的电动工具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对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损害。因此,要坚决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发生。对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经营者,应依法严厉打击惩处。

4.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甘州区阳航百货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案

2023年4月13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州区阳航百货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10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9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甘州区阳航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店内货架摆放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洗衣液10桶,生产批号:DL01202410808,经商标权利人辨别,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洗衣液10桶,购进价格33.3元/桶,售价48元/桶,货值金额480元,无法提供该批次洗衣液相关证明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掖市甘州区豪车汇汽车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隔热膜案

2023年5月24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豪车汇汽车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隔热膜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雷朋”隔热膜2卷,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3日,接到举报,称甘州区豪车汇汽车用品店经营侵犯“雷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隔热膜,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汽车隔热膜展示架上存放的“雷朋”LB-619、LB-855汽车隔热膜,经商标权利人辨别,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经营两款LB雷朋汽车隔热膜总金额为645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铁拳”行动严厉打击的假冒知名品牌违法行为,此类案件的查处,有效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保障了商标专用权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

6.张掖市民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民乐县金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案

2023年5月24日,民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民乐县金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民乐县金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门头牌匾悬挂“梦金园”标识的牌匾一块,店内多处有“梦金园”的标志,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其使用“梦金园”标识的合法授权许可证明。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起,取得某公司“梦金园”品牌特权经营权,每年合同到期后续签。2023年1月,当事人对“梦金园”品牌的特许经营权到期后,在未继续取得“梦金园”品牌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擅自继续使用“梦金园”标识进行商业宣传和销售金银珠宝首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傍名牌、搭便车”,不当利用他人的商业标识,侵害了经营者的商业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良性发展,此案的办结一方面打击了当事人恶意竞争的违法行为,一方面实现了对“梦金园”品牌价值的维护,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

7.张掖市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丹县丹盛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生产、销售食用油案

2023年7月27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丹县丹盛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生产、销售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没收扣押的标签1420张、纸箱2500个,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丹县丹盛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包材库陈列架上“丹之焉”特香压榨菜籽油注册商标标签5L 1420张,“丹之焉”菜籽油外包装纸箱5L 1510个、10L 990个,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丹之焉”商标信息。2020年2月13日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中注册号22451468,当事人注册持有的商评字[2019]第0000203869号“丹之焉”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宣告在食用油脂、食用油商品/服务项目上宣告无效。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11日期间生产、销售“丹之焉”标签5L、10L、20L原香、特香、浓香食用油违法经营额128.92万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紧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工作措施,从严从快查处相关案件,进一步指导生产经营者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进一步增强商标法律意识,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合法商标权利。

8.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马守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27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守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德高TTBII大砖瓷砖胶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德高TTBII大砖瓷砖胶309袋、包装袋1650条,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称被举报人马守武在张掖四海友诚商贸有限公司3号仓库伪造生产销售德高TTBII大砖瓷砖胶。执法人员对马守武在张掖四海友诚商贸有限公司的3号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马守武自2022年11月4日开始,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擅自购买生产设备、包材和原材料等,生产销售德高TTBII大砖瓷砖胶,至被查之日止,生产德高TTBII大砖瓷砖胶309袋,违法经营额860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9.张掖市民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民乐县李文辉化妆品二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8月15日,民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民乐县李文辉化妆品二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根据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民乐县李文辉化妆品二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售卖区货架内发现标有“凡士林”注册商标的“新鲜一族”凡士林营养霜19盒,凡士林烟酰胺奢护润肤膏5瓶,该店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凡士林”商标持有人授权文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财产。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不仅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本案的查处保障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掖市甘州区祥和园文韬副食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4月4日,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祥和园文韬副食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4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7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查获甘州区祥和园文韬副食超市伪劣白酒34瓶,价值26330元。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购进52°五粮液(1618)3箱,进价1200元/箱,购进45°滨河九粮液1箱,进价700元/箱,购进52°剑南春2箱,进价800元/箱。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辨别和价格认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大部分为主动行为,在明知他人已经注册商标后依然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为产品是该品牌拥有者所生产,从而增加销量,以此牟利。执法人员从严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既打击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又有力维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到正规商店购买商品并认真查看外包装上的标识,发现问题及时拨打12315举报投诉。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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