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该《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为有序推进《办法》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布《关于销售食品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后广泛开展宣传引导。10月31日下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伊美分局在伊美区泓江农贸市场、桃茂源生鲜超市、伊美区福来顺牛羊肉店率先开展更换“生鲜灯”工作,现场更换符合要求的照明灯具,并邀请伊春市融媒体中心进行跟进宣传报道,发挥率先引领作用。
下一步,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全市铺开更换“生鲜灯”工作,督促所有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的经营者稳步更换“生鲜灯”,杜绝“美颜神器”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发生,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供稿: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